案情简介
1985年8月1日,农户包郑照在浙江省苍南县舥艚镇东面的河滩上毁堤抛石填河形成三间屋基,向舥艚镇城建办申请建房,建房审批表中有当地生产大队“同意建房,请主管部门审批”的意见和印章,没有镇城建办和镇政府的审批意见和印章。在包郑照根据“个别领导违规的口头同意”动工建房时,苍南县水电局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建并自行拆除,但包郑照建成三间三层楼房,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苍南县人民政府认为,上述房屋建在海堤范围内,对抗洪防汛造成干扰,要求其自行拆除未果。1987年7月4日,苍南县政府以未经合法审批、占用水道为由,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包郑照户新建的三间三层楼房的部分建筑。包郑照和其子包松村不服,以苍南县政府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苍南县政府赔偿各类损失总计13012元。
依照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虽然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很窄,且立的是民事案号,采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但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在新中国的初步建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立案奔波了一年多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1988年8月25日,温州中院民事审判庭在苍南县影剧院,按照民事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原告包郑照一家和苍南县政府县长黄德余到庭参加诉讼,1000余名群众及20余家媒体记者旁听此案。8月28日,温州中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包郑照等不服,上诉至浙江高院。
浙江高院依法受理后,于1988年11月18日在温州市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12月26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
温州中院一审认定,原告包郑照等人1975年在艚闸堤坡及河面上非法建房和1985年又毁堤建房,属违章建筑,影响引洪排洪,危害闸坝安全,苍南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原告违章建造的部分房屋是合法、正确的。原告诉请赔偿,显属无理。据此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浙江高院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包郑照等八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语
一审败诉后,包家人不服,上诉到浙江高院。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看到有关报道后,将该报道电传给浙江高院时任院长袁芳烈,批示要求浙江高院依法秉公办理。
该案不是中国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却因为其重要意义被称为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对推动行政诉讼法立法具有深远的影响。虽然包郑照一家败诉了,但该案唤起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政府对依法行政的反思,推动了中国的行政诉讼立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印记,成为那个时代背景下的一个标本。当时有媒体评论说,这虽是人民法院的一小步,却是中国民主法治的一大步。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施行,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该法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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