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124年12月29日 星期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民事诉讼 -> 内容  

受益方对火灾救人者应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江西瑞金法院判决原告谢旺诉被告瑞金市金鑫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刘承群等健康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8-9-26  查看次数:1358  来源:中国法院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冲入已经着火的房屋救人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属于抢险救灾型的见义勇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及承租人对行为人受到伤害没有过错,对行为人的损失仅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案情】

  瑞金市象湖镇同盛号巷31号是被告刘承群、刘威良、刘颖共同所有的房屋。主楼地上4层,坐北朝南;仓库地上1层,共两间,坐东朝西,东接主楼。被告刘承群等人将其仓库改装后出租给了被告瑞金市金鑫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每月租金300元,金鑫公司用于堆放工程塑料制品。原告谢旺的朋友谢冬梅租住在该主楼二楼。2015年2月26日13时35分许,金鑫公司租用的仓库后门处着火,进而蔓延至整栋楼。谢冬梅打电话向原告求救。原告赶往谢冬梅住处,在找到谢冬梅后拉着谢冬梅往楼下走。当走到一楼和二楼楼梯转角处时,原告摔倒,仓库窗户上喷出的火焰致使原告面部、颈部、胸腹部及腰背部等部位被烧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瑞金市中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休克;全身多处火烧伤(50%Ⅱ°)。原告住院189天。因伤产生医疗费57392.27元、陪护床位费513元。2015年9月16日,经瑞金市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关于本次火灾事故责任,瑞金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5年3月9日对本次火灾事故作出瑞公消火认字(2015)第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涉案房屋一楼仓库后门处,不排除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诉讼中,经被告刘承群申请,瑞金法院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赣虔司鉴中心[2016](伤)鉴字第7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谢旺的伤残程度构成八级伤残。被告刘承群和被告金鑫公司各支付鉴定费350元。

  【裁判】

  瑞金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刘承群、刘威良、刘颖作为房屋权利人,被告金鑫公司作为承租人,无论基于所有权抑或使用权行使不当导致失火,与原告救人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因此不符合作为侵权人进行赔偿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疏忽大意和不谨慎致使自己受伤,其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刘承群、刘威良、刘颖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金鑫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人均系原告实施救人行为的受益人,应该对原告的损害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关于受益范围,本案救助对象是自然人,其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另外基于原告放弃在本案中对直接受益人谢冬梅主张权利,故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参考被告受益情况、原告的损害情况及被救者谢冬梅责任等情况,酌定由被告刘承群、刘威良、刘颖及被告金鑫公司各补偿原告谢旺35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刘承群、刘威良、刘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原告谢旺35000元;二、被告瑞金市金鑫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原告谢旺35000元。

  被告金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火灾在原告进入房屋之前就已经发生,原告本可以避免自身损害的发生,原告的受伤是由其不顾个人安危去保护他人安全导致的,因此房主及租客对房屋疏于管理的行为与造成原告损伤的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原告对救助其朋友并没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且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的去保护其朋友人身安全,符合见义勇为特征,故原告实施救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原告因实施救人行为时,其自身受到了损害,可以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被告刘承群、刘威良、刘颖作为房屋权利人和被告金鑫公司作为涉案房屋使用权人对房屋疏于管理导致火灾的发生,对谢冬梅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原告谢旺的救助行为可能避免谢冬梅被烧伤,各被告及谢冬梅均是原告救助行为的受益人,因此应当对原告进行补偿。关于受益范围,本案救助对象是自然人,其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另外基于原告放弃在本案中对直接受益人谢冬梅主张权利,根据查明的事实、参考被告受益情况、原告的损害情况及被救者谢冬梅责任等情况,酌定由被告刘承群、刘威良、刘颖及被告金鑫公司各补偿原告谢旺35000元。

  本案案号:(2016)赣0781民初108号;(2017)赣07民终3980号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曾小妹 熊丹丹

责任编辑:为民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直播账号引发争执 依据合同确定归属
2. 承诺返佣拒不履行 调解促成中介付款
3. 网约配送员未签约 依据实际确认关系
4. 驾驶玩具车撞伤人 顾客经营者均担责
5. 车辆停小区被烧毁 物业公司担责五成
6. 体检中心漏诊重疾 存在过错担责赔偿
7.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8.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9.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10.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投票调查  
投票
 您是如何知道本网站的?
从门户网站搜索!
网络广告或友情链接!
熟人介绍!
资料或名片!
业务交流中告知!
其它途径!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