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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拒还外孙女,丧偶女婿索赔10万!怎么判?

  发布日期:2018-6-25  查看次数:1426  来源:方圆微信
 
 

     现实中,儿女因病或意外身亡后,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着不可割舍亲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有着隔代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意愿,而该意愿又往往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监护权相冲突,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甘肃省发生的一起因外祖父母隔代抚养外孙女引发的翁婿官司便带来令人深思的法律问题——隔代抚养拒绝归还外孙女,丧偶女婿行使监护权受阻能否索赔精神损失费?

  丧偶女婿索要女儿受阻

  郑坤、董静夫妇,如今都是将近古稀之年的老人了。两位老人的膝下曾经有一位当老师的女儿,名为郑雅丽。1995年,郑雅丽与同样是当老师的冯军结为夫妇,并于次年10月生育一女,取名冯蕊。

  想不到的是,生下女儿刚一年多,郑雅丽突发重病。于2000年9月不幸病逝,当时冯蕊才三岁。

  自从郑雅丽生病后,冯蕊就一直由郑坤夫妇亲自抚养,祖孙的感情很深。郑雅丽去世后,郑坤夫妇便向女婿冯军提出由他们来抚养冯蕊。冯军考虑到自己确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照看女儿,也就同意了岳父母的请求,在郑雅丽去世后第十天,向岳父母出具了代为看护孩子的委托书,载明:“同意孩子先暂由岳父、岳母抚养,我每月给抚养费叁佰元整。允许我自由探望,待孩子到16岁成人后,其家庭归属,由孩子自行选择决定。”

  刚开始,郑坤夫妇与女婿冯军的关系也很融洽。可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冯军觉得郑坤夫妇对女儿虽然十分的疼爱,但过于娇惯,甚至有些溺爱,加之考虑到郑坤夫妇都是快60岁的人了,教育方法、兴趣爱好、知识水平等,都与时代不太合拍,不利于冯蕊的成长,而自己就是老师,可以给予女儿更好的教育,就有意将冯蕊接回去自己抚养、培育。

  得知了女婿的想法后,郑坤夫妇可不愿意了。他们抚养冯蕊,不仅仅是因为觉得冯蕊没有了母亲可怜,更是因为在女儿病逝后,冯蕊成了他们的精神寄托,而且冯蕊对他们也已经十分的依赖,他们认为他们完全能够将冯蕊抚养长大,教育成人,因此坚决不同意冯军将冯蕊带回去。

  由此,因抚养冯蕊问题,冯军与岳父母发生了冲突,虽经多次沟通、请求,终因双方均不肯让步,致使矛盾无法调和。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冯军于2001年4月来到了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法院,一纸诉状将岳父母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郑坤夫妇归还冯蕊,恢复其对冯蕊的抚养权。

  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毫无悬念,冯军赢得了这场官司,金川区法院于同年5月10日作出判决,确认冯军对冯蕊具有法定监护权。判决生效后,因岳父母未能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将冯蕊交还冯军,冯军于同年7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又是打官司,又是申请执行,冯军的做法彻底惹怒了岳父母。面对执行的法官,岳父母横下一条心,说:“冯蕊由我们监护抚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至于你们法院怎么判决的,我不管。但是,要我归还冯蕊,那是绝对不可能的。”由于郑坤夫妇拒不配合执行,而孩子又不能被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法院最终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岳父母针锋相对

  “既然你们无情,那就休怪我不义!”赢了官司,却要不回孩子,冯军也是十分的气愤,一气之下,就断供了孩子的抚养费。至此,翁婿关系完全失和,双方基本就没有了来往。

  郑坤夫妇的退休工资虽说不是很高,但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还是够的。可是,十多年后,物价水平急剧上涨,加之冯蕊已经升入高三年级,学习、生活费用陡然增加,郑坤夫妇的退休工资已经满足不了冯蕊最基本的学习、生活需要了,特别是冯蕊就要上大学了,上大学的费用还没着落,无奈之下,郑坤夫妇经过商量,于2014年1月16日来到金川区法院,以冯军生女不养为由,将冯军告到了法院,要求冯军支付十多年来抚养冯蕊的各项垫付费用共计24.6万余元。

  法庭上,面对岳父母的起诉,冯军说:“不是我不抚养女儿冯蕊,是因为他们不肯将冯蕊归还给我,特别是在法院确认我对女儿冯蕊具有法定监护权后,仍拒绝向我交还冯蕊,客观上阻碍了我与冯蕊共同生活的可能,使我不能亲自抚养冯蕊长大,无法履行一个父亲应有的义务并享受应有的父女亲情,岳父母侵犯了我对女儿的监护权。因此,对于垫付抚养费用,我没有义务支付。”

  金川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雅丽病逝后,冯军作为冯蕊的父亲,是唯一一位第一顺序抚养义务人,对冯蕊负有全部的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即使在法院确认冯军对其女冯蕊具有法定监护权后,由于郑坤夫妇拒不向冯军交还冯蕊,事实上阻碍了冯军与冯蕊共同生活的可能,但这也不能成为冯军不给付郑坤夫妇垫付抚养费的理由。冯军应给付抚养冯蕊的抚养费用,是基于其对女儿冯蕊负有的法定抚养义务,而非其他,故其不能以郑坤夫妇侵害其监护权为由抗辩郑坤夫妇要求给付垫付的抚养费请求。客观上,冯蕊自2000年9月起是由郑坤夫妇抚养长大,并于2014年9月考上大学。在冯蕊成长的这十几年中,即便冯军从主观上或许并不是不想支付冯蕊的抚养费,但事实上冯军在此期间未支付过抚养费,因此冯军应给付郑坤夫妇为抚养冯蕊而垫付的抚养费。按照冯蕊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按冯军工资总额的40%确定抚养费数额并支持实际发生的医疗费7720.34元。据此,金川区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冯军给付郑坤夫妇为抚养冯蕊垫付的抚养费、医药费共计15万余元。

  宣判后,冯军不服,向金昌市中院提出上诉。金昌市中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终审判决后,冯军还是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7月22日驳回了冯军的再审申请。

  “以牙还牙”再上法庭

  2015年10月9日,冯军再一次来到金川区法院,一纸诉状,以郑坤夫妇拒不归还其女儿冯蕊,侵犯其对冯蕊的监护权为由,又将岳父母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郑坤夫妇的行为侵害了其监护权,并判令郑坤夫妇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金川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军的妻子病逝后,冯军书面委托郑坤夫妇抚养冯蕊,并承诺由其承担抚养费。后双方当事人因抚养问题协商未果,冯军起诉恢复监护权诉讼,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冯军具有法定的监护权。因郑坤夫妇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法院多次执行,其二人均拒绝将冯蕊交由冯军监护抚养。郑坤夫妇自2001年5月至冯蕊成年即2014年10月长达13年之久,拒不将冯蕊交由冯军抚养监护,客观上阻碍和侵害了冯军的监护权。该侵权行为直接造成冯军与冯蕊父女亲情疏离,对冯军的精神造成了伤害,故郑坤夫妇应赔偿对冯军的精神损害。冯军给付冯蕊生活垫付费用一案,虽与本案的监护权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而得以支持,但不能以此认定冯军放弃了对冯蕊的监护权。据此,金川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确认郑坤夫妇赔偿冯军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郑坤夫妇不服,向金昌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郑坤夫妇称:冯蕊跟随他们已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依赖,也习惯与他们一起生活,一审认定他们侵害了冯军的监护权认定事实错误。造成冯军未能抚养冯蕊的原因不只是他们所致,冯军对造成父女感情疏离有直接责任。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金昌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军作为冯蕊的父亲,对冯蕊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冯军在委托抚养期间也不履行抚养义务,直到冯蕊成年后,在法院的判决后才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冯军与冯蕊父女感情疏远上冯军负有主要责任。郑坤夫妇抚养冯蕊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故对冯军要求郑坤夫妇赔偿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6年6月2日,金昌市中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冯军的诉讼请求。

  打赢的官司却遭到反转,冯军自然不服,再次向甘肃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甘肃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2000年9月28日郑坤夫妇受托对冯蕊行使监护权至委托抚养关系解除后,冯蕊与郑坤夫妇共同生活十四年之久,其间,冯军未支付过抚养费,其行为是导致冯蕊与其感情疏离的重要原因,冯军对造成父女感情疏离负有责任。本案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法院考虑到,郑坤夫妇的行为侵害了冯军的监护权,使冯军对女儿的法定监护权受到了侵害,造成父女关系受损,冯军本人也因此遭受了精神痛苦,郑坤夫妇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有过错,但其二人对冯蕊抚养成人的十多年间,所倾注的大量心血,从社会层面、家庭层面、公民个人层面而言,冯军也已得到了相应的补偿。鉴于郑坤夫妇二人现已年老体迈,衡量其二人的过错程度,在充分考虑现实情况的基础上,让其二人承担对冯军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免除侵权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2017年11月3日,甘肃省高院作出了再审终审判决,判决维持金昌市中院的二审民事判决。

  抚养权立法还有完善空间

  因争夺抚养权引发的三起案件中,对于冯军起诉要求岳父母归还冯蕊,恢复其对冯蕊抚养权的官司,岳父母起诉要求冯军支付抚养冯蕊的各项垫付费用的官司,因为均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院的判决结果均在意料之中,没有任何争议。但是,对于冯军起诉岳父母侵犯其监护权,要求岳父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官司,三级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那么,从监护权的保障看,有哪些法律因素值得考虑呢?

  首先,监护权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或资格。监护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固有,实质是一种义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特殊身份关系及血缘关系,使得双方建立非同寻常的亲情,在感情上相互依赖。本案中被监护人冯蕊在3岁时生母病故,父亲冯军为冯蕊的法定监护人,但冯军在冯蕊长达十几年的成长教育中未尽到父亲的法定监护责任,没有给予抚养、教育,更没有通过自己的行为努力维系、增进和加深父女亲情,造成父女情感疏离。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冯蕊抚养权发生的系列纠纷,冯军未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与岳父母进行良好的沟通交流,主动担负起父亲的法定监护职责,承担每月冯蕊的抚养费,以消除双方的矛盾,而是懈怠、消极地对待上述问题。冯蕊自幼受外祖父母的抚养,共同生活,祖孙之间感情深厚,并于2014年9月考上大学。郑坤夫妇抚养冯蕊不仅仅是费用问题,耗费的精力之大、投入的感情之深都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虽因郑坤夫妇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冯军对冯蕊监护权行使的阻碍,但冯军身为教师,并与女儿生活在同一个城市,本应主动创造更多便利条件加强彼此接触,增进感情交流,但其并没有采取适当、积极有效的方法来改善父女关系,对冯蕊的成长教育未履行日常的法定义务,即使在委托期间也未给付抚养费。作为父亲,其女儿的成长、教育非一朝一夕,在长达十余年间不履行抚养费义务,给冯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以至于在其成年之后对其仍然不能谅解,因此,造成与冯蕊感情疏远,与冯军自身的消极、懈怠、不依法负担抚养义务有直接关系。

  其次,冯军的监护权受到岳父母的阻碍,但不免除父母对被监护人的抚养义务。抚养义务与监护权二者是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冯军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受阻而免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冯军不给付抚养费,实际是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且,本案冯军于2015年起诉时,被监护人冯蕊已年满18周岁,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特殊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其与冯蕊之间的监护关系在冯蕊年满18周岁时自然解除。因此,冯军以岳父母侵犯其监护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原审及本次庭审中,经征询冯蕊的意见,其向法庭书面陈述,愿意随其外祖父母继续生活,不认为外公外婆二人构成对冯军的侵权,目前尚不能谅解冯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冯蕊结婚、与人为母,相信冯军与冯蕊之间的父女关系有修复的可能。

  最后,从立法完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婚姻法仅在第23条有父母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之权利的规定。对于抚养权受到侵害时,虽有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于民事权益之列举,盖得证明抚养权系属侵权责任法所保护之客体。然鉴于抚养权之特殊性,其与家庭关系之稳定有着密切之联系,故其受重视之程度与地位仍有提高之必要。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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