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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员工签“对赌协议” 公司被判退还保证金

  发布日期:2017-12-17  查看次数:1586  来源:劳动午报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韩女士入职一家知名医药公司并担任药店店长,双方还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5年1月,该医药公司又与韩女士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依据这份承包合同,韩女士向公司交了20万元的保证金。同时,公司承诺:一年承包期满即返还保证金。但是,到了2015年8月份,该医药公司却与韩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拒绝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2016年1月,韩女士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

    韩女士不服仲裁结果,向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医药公司向其返还20万元保证金。

    法院判决

    在大兴区法院审理本案时,被告医药公司辩称,其与韩女士在合同中约定:在2015年进行净利润考核,韩女士在该期间要完成128万元净利润的目标。如果其在一年内完成利润目标,超出的净利润归韩女士所有。相反,如果全年利润目标低于128万元,其中的差额要从20万保证金中扣除。

    医药公司认为,由于韩女士在2015年前8个月完成的净利润为负值,即亏损,所以,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其交纳的20万保证金用于抵扣公司的利润损失。鉴于公司扣除其保证金的理由合理合法,故拒绝其退还保证金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该医药公司采取让员工交纳20万元保证金、利润差额“多退少扣”的做法,是将企业经营的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承担,此做法有违公平原则,存在明显不当。故判决该医药公司退还韩女士20万保证金。

    一审宣判后,医药公司不服,认为其与韩女士签订有承包合同,由于韩女士没有完成净利润指标,依据承包合同约定将20万保证金应用于抵扣净利润是有合法依据的,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经过依法审判作出的判决合理合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针对本案出现的情况,该案审理法官认为,维护员工经济利益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只有保障好员工利益,企业才能获得长足发展。

    本案中,韩女士是医药公司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医药公司与韩女士签订类似于“对赌协议”的“承诺书”,要求韩女士上交20万元目标利润保证金的做法,是将企业经营的风险转由劳动者承担。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应当诚信经营,维护员工合法利益的义务和责任,也违反了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因此,法官还提醒劳动者,在找工作或是上班期间遇到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要求劳动者交纳费用的,要提高警惕,避免出现财产上的损失。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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