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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恐吓对方 他竟然邮寄“猫头”

法院认定男子构成寻衅滋事罪
  发布日期:2017-8-8  查看次数:1357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6年12月11日下午4点多,家住上海市普陀区岚皋西路某小区的江女士收到一个不知名的快递。拆开包裹是一个香槟金色VIVO手机的外包装盒。“是不是有人寄错包裹了?”江女士狐疑着打开快递,“啊!!!”盒子里竟然放着一只灰褐色的小猫头颅,还流着血,大惊失色的江女士立即报警。检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房东与出租方合约到期,殃及实际承租人血本无归

    来自河南的何某与几个老乡,一共筹资1000万元合伙投资白领公寓,与位于中山北路上的“新雷州大酒店”(化名)的二房东雷某签订了8年合同,承包了该大酒店4至6层的范围,做酒店式公寓出租。2016年12月9日,何某等人收到一张来自“赵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化名)的函告,表示二房东雷某承包的“新雷州大酒店”与赵合公司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已于2016年6月30日届满,且“新雷州大酒店”拖欠“赵合公司”巨额租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将于2016年12月14日起开始对“新雷州大酒店”承租范围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而何某等人承包的酒店式公寓也在函告所指范围内。当初酒店式公寓的租赁合同是与二房东雷某签订的,钱款都已经付清,才刚做了2年不到,还有6年。如今突然面临退租关停,将导致酒店式公寓的众多投资人血本无归。

    未得到分文赔偿并突然被关停水电,何某心生不满寄猫头恐吓

    酒店式公寓的股东们向“赵合公司”咨询是否有赔偿,“赵合公司”一名姓翁的经理表示:一分钱赔偿都没有,有问题告二房东雷某。然而雷某早已把资产转移,并表示自己没有钱没资产,没钱赔偿。酒店公寓的股东们事先未接到“赵合公司”的协商通知要停水停电,觉得遭到如此对待着实不妥。何某表示,对这突如其来的消息一时手足无措,短短五天的时间期限,就算要搬也来不及搬。

    2016年12月9日晚,在本市虹中路某小区,何某让张某将装有小猫头颅的纸盒转交给“中通快递”快递员李某,然后快递至“赵合公司”负责人江女士的住址,意图恐吓。导致收到快递的江女士和其家人受到巨大惊吓和恐慌,在随后的生活中时常出现心悸恍惚等情况。

    法院判决构成寻衅滋事罪

    普陀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张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处罚。鉴于何某、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根据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试行)规定,所谓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各类武器、弹药;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各类烈性毒药;各类麻醉药物;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等等。本案中何某、张某邮寄的猫头即属于以上规定中,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一类,其他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均属此类,是严禁邮寄的物品。

    任何邮寄禁邮物品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邮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果邮寄禁邮物品情节严重,达到一定程度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恐吓为目的的邮寄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邮寄行为,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等。

    目前,随着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国家邮政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全国各地都在推行邮寄实名制的试点工作。落实邮寄实名制,不仅利于规范物流行业,填补快递市场的监管漏洞,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权益,稳定社会治安。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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