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间,江西省赣州市市民张某停放在某小区的轿车发生自燃,导致旁边李某停放的轿车被烧毁。经评估,李某的轿车价值为15万元。张某的轿车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烧毁轿车的损失15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转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据此,停放而非使用中自燃烧毁第三者车辆的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应赔偿李某车辆被烧毁的损失15万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停放的车辆自燃造成第三者损失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而按照通常理解,“在使用过程中”不仅应当包括车辆在行驶中的使用,也应当包括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本案中,张某自购买涉案车辆后,该车辆都处于张某的使用控制下,这种状态不仅包括车辆行驶状态,同时也包括车辆停放状态,因而,不能狭义地认为车辆在行驶中才属于使用车辆。同时,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即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将“停放”理解为对车辆的使用符合保险法的解释原则。
综上,张某的保险车辆自燃烧毁李某车辆,属于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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