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今有一事请教,我公婆生育四子女。早年公公在上海市区打工,四个子女随婆婆在农村生活。我老公是家里的老大,还有两个妹妹,最小的是弟弟。家中的老房子系父母建造,由于我老公随父母生活,两个妹妹分别出嫁,当时公公对两姐妹也讲清楚房子给两个儿子,所以给了不少财物作为陪嫁。两姐妹也应允了,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因此,至今无意见。公婆在世时,子女都很孝顺。
20世纪70年代末,旧宅被拆,建设新宅,此时最小的弟弟在部队。新房建好,弟弟复员,公公退休,弟弟顶替公公的工作,公公明确指出,上海市区的房屋归弟弟使用,农村房子归我家使用,只需给弟弟留个房间,让其过年携家眷可以回家住住。
20世纪90年代初,公婆相继去世,弟弟在上海换房要用钱,和我们商量,说乡下房子不要了,作价2000元给我们。我老公一口应承,东借西借加上家里仅有一点积蓄,凑了2000元给弟弟,将原宅基地证上母亲的名字改为我老公的名字。此后,双方互不往来。
2013年初,政府贴出公告,我老公与其弟弟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对在建房屋、土地各占50%所有权。”我不认可这份协议,也去过法院。法院的法官对我讲,该协议是无效的,用不着起诉。
2016年,我们一家8个人分得两大套房子,但弟弟以调解协议有效为由,要求分一套给他,否则他就打官司。我现在要问的是,像我这种情况,这份调解协议有效吗?
何女士: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本人认为法院法官的回答是正确的,简复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该协议属于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因此,无效。
二、你家为农户,你小叔子为城市户口,集体土地不得转让给城镇户口人使用。因此,协议无效。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中每一个人均是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你老公没有经过家庭成员中每一个人的同意,签订的调解协议侵犯家庭成员的利益,为无效。
四、根据《物权法》房屋的变更以登记为准,协议签订后,房屋登记变更,另外根据赠与行为的成立要件是诺成和交付同时存在,而你老公并没有交付,故此协议为无效。
五、协议签订时,动迁已经开始,而你小叔子超过两年未主张权力,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已放弃权利。权利一旦被放弃是不可逆转。从这一点来讲,协议也已无效。
简复见谅,还有不清楚之处,请来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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