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装潢公司此前中标承建福建省连城县一大道沿街立面改造工程。施工中,该公司在杨某房屋外侧搭建施工用的脚手架。一日凌晨,一小偷潜入杨某家中行窃,被发现后从脚手架上爬下逃跑。杨某跟随小偷从脚手架爬下去追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目前,该起盗窃案尚未侦破。
受伤后的杨某认为,该公司在完成立面工程后迟迟未拆除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小偷才有机可乘,才导致自己摔下受伤,因此装潢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装潢公司辩称,案发时业主提供的木塑装饰材料未到位,施工未完成,施工完成后还要验收,并将空调外挂机统一安装完成后,方可拆除脚手架,所以案发时装潢公司不存在没有及时拆除脚手架的过错。
连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装潢公司未对杨某造成侵权,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小偷虽然利用脚手架实施盗窃,但业主追逐小偷从脚手架上不慎摔下,其结果的直接造成是自己的盲目自信和不小心,而不是小偷直接造成的。
追赶小偷本身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在脚手架上追赶则危险性更大。小偷为逃避刑事处罚利用脚手架逃跑,在选择逃跑路径时不会考虑自身的危险性,而业主作为成年人,对贸然进入施工区域在高空追赶小偷的危险性是有认知的,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让自身处于险境而放任,过错在业主自身,装潢公司在这一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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