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退休后去某餐馆打工,负责蒸饭、洗菜、卫生清洁等工作。2015年11月3日,肖某结束当天工作后在餐馆短暂休息时突然晕倒。
肖某认为自己上班时晕倒致病系因上班劳动强度大,要求餐馆赔偿其各项损失。而餐馆方则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肖某自身存在过错,其隐瞒患有高血压的病情入职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餐馆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肖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肖某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肖某不服诉至法院,索要相关赔偿。
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判令餐馆适当补偿肖某各项损失两万元,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对于肖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受到的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肖某患病与其劳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基于肖某病倒之前在餐馆提供劳务,餐馆因肖某提供的劳务而获益,肖某因病受伤致残之损失宜由餐馆方作适当补偿,法院酌情确定为两万元。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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