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因为没有分到父母财产,当母亲老了后,儿子以此为由拒绝赡养母亲。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一起7旬老母亲状告儿子赡养纠纷案:为人子女,无论是否从父母处受赠财产,均应履行赡养法定义务。
据介绍,家住忠县的王老太与老伴有4个子女,两个女儿已出嫁,两个儿子也已成家立业。1997年8月,年近6旬的王老太与老伴考虑到年事已高,将自己的养老之事提出来,并与小儿子夫妇签了一份《赡养协议》约定,如果父母其中一个去世,仍健在的一个与小儿子共同生活。同时,双方签订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父母将房产赠与小儿子。
4年后,王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女儿担心母亲孤独寂寞,将母亲接到身边照顾,王老太在女儿家中度过10年幸福生活。其间,王老太没找两个儿子索要赡养费,两个儿子也没主动提出给付赡养费。
如今,王老太已年过七旬,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在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情况下,王老太以生活困难为由,向两个儿子提出了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遭到大儿子拒绝。无奈,王老太将两个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每人每月给付200元赡养费。
大儿子称,有不赡养的理由,因为父母已将房产赠与弟弟并达成赡养协议,母亲由弟弟赡养。他没分得父母财产,应该免除赡养义务。
小儿子称,与父母签订赠与合同及赡养协议属实,但父母赠与的房屋已进行宅基地复垦,所得2万余元补偿款分给母亲一半。如今,他也无房居住,无法为母亲提供住房居住,愿意给付适当赡养费。
忠县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老太与小儿子达成赡养协议,但小儿子并未按约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该协议不能免除大儿子应对母亲履行的赡养义务。两个儿子是否获得母亲的财产赠与,不是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无论两个儿子是否从母亲处受赠财产,均应履行赡养义务。
忠县法院一审判决,两个儿子每人每月给付母亲200元生活费。大儿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法官说法
财产分割不是赡养前提条件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父母对财产的处置和子女对财产的分割获得,不是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都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法官结合本案提醒读者,王老太与小儿子夫妇签订的赠与合同、赡养协议,并非继承法所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协议,王老太与小儿子签订的赠与合同并非遗赠扶养协议,亦即无论作为儿子是否从父母处受赠财产,均应当履行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不能免除大儿子应对母亲承担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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