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6月,首饰公司员工赵某通过网络与买家谈好钻戒交易事宜,销售成交价62300元钻戒一枚。2014年6月29日,赵某将上述钻戒交由快递公司寄往买家范某某,赵某支付了快递费22元、按保价费率5‰支付保价费20元。
快递公司向赵某出具运单背面有快递运单契约条款,所载内容有:“特别声明:寄件人托运价值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的,应当在托运时向本公司声明。寄件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本公司有权按照不超过2万元的一般物品予以赔偿……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或特安,则本公司按照投保金额予以赔偿。若托寄物仅有部分损失,则按照损失比例赔偿。”
2014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2日间,毕某某利用从网络帖子上获取的钻戒快递发货人及收货人的相关信息,其冒充发货人拨打快递公司客服电话,修改收货人的收货地址及电话后签收快递,骗取钻戒并销赃,据查该帖子由首饰公司员工赵某发布。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首饰公司通过快递公司邮寄涉案钻戒,双方之间形成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快递公司未按约定将托寄物品送达收货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首饰公司37380元。
【说法】快递公司主张因首饰公司选择了保价,应按照快递运单的保价条款进行赔偿。审理法官认为,保价赔偿条款属于限制责任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则在快递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寄件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不应适用该保价条款。
首饰公司交寄涉案钻戒后,犯罪分子通过拨打快递公司客服电话修改收货人电话及收货地址,骗取钻戒。邮寄服务合同中收货人地址及电话的修改属于重大变更,快递公司应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但快递公司自行变更上述信息且在送货过程中未对收货人的身份进行审核、验证,其对涉案钻戒的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故本案不应适用上述保价条款,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饰公司员工在与收货人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公开交流过程中,泄露了本案中运单的物品详情、发货人电话、收货人电话及收货地址等重要信息,使犯罪分子获知了其实施诈骗所需要的信息。同时,从快递行业的性质和保价目的来看,快递公司对不同价值的物品在邮寄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具有差别,对价值较高的物品通常会采取安全性更高的邮寄方式。快递公司要求邮寄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时应进行声明,首饰公司未如实声明,导致快递公司未按物品实际价值采取与之相适应的邮寄方式。因此,对于涉案钻戒损失,首饰公司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责任编辑: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