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曾按揭购买一套房屋。后来我与孙某结婚,在此房居住。婚后三年,我与孙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孙某对我作出一定补偿,该房屋归孙某所有,由孙某偿还此后的按揭贷款本息。孙某在以我的名义向银行支付5个月的本息后,未再偿还房贷,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我担责。法院近日以我转移债务未通知银行为由,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请问,离婚协议约定孙某负有按揭还款义务,法院为何会判我败诉?
读者 涂娇娇
涂娇娇读者:
本案涉及债务转移问题。债务转移指的是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你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后,彼此之间已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你是债务人,必须向银行承担偿还按揭贷款本息的义务。而你将偿还按揭贷款本息的义务转让给孙某,让孙某代替你承担责任,在法律上这一行为构成债务转移。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即债务转移能否生效的核心要件是“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债权人根本不知道,即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也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你由于离婚而将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转移给孙某,只有在征得银行同意并办理相关债务转移手续之后,才能免除你继续还款的责任。可你没有告知银行。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孙某没有成为新的债务人,你仍应承担偿还按揭贷款本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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