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元旦,务工人员老曹骑着摩托车迎着寒风行驶在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路施家路红绿灯路口处,驾车刚拐弯行驶了一小段路就被狠狠摔倒。
原来,当日嘉善地区的气温较低,达到零下,当日凌晨4点多,洒水车冒着严寒工作,洒水清洁路面,导致嘉善城区多条道路结冰,继而影响交通。对此,气象部门也有证明。事故发生后,老曹即至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诊断为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颈骨平台附着处撕脱性骨折、左侧肌骨髁骨挫伤、左膝关节积液等损伤。治疗终结后,老曹诉至嘉善县人民法院要求环卫部门承担其所有费用的赔偿。
近日,嘉善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环卫部门赔偿曹某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解释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环卫部门应当知道事发当日有结冰现象的寒冷环境中,洒水可能会导致路面结冰,仍安排环卫工人在街道上洒水,结果导致路面结冰,与曹某驾车不慎滑倒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曹某的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曹某就此提出的诉请予以支持。
但曹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地面湿滑存在结冰的情况下处置不力,在事故中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法院综合案情,酌定由环卫部门向曹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曹某自行承担50%责任。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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