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法治经纬 -> 内容  

行人上高速公路引发车祸公路管理方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6-10-10  查看次数:1449  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河南省内乡县吕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南阳高速公路某段上行驶,突然看到一个人跨越栏杆从路边蹿出。为避让该人,他急忙打方向躲避,结果撞到道路旁边右侧山坡上,车辆侧翻,同乘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南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作出证明,确认该事故系吕某为避让高速路上突然出现的行人而发生。

  吕某遂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诉至法院。他认为,其在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所负责的封闭型公路上行驶,领取了公路通行卡,缴纳了车辆通行费,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已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合同关系。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让行人自由进入高速公路,没及时采取阻止、清理措施,是其经营管理不善,未尽职尽责,致使事故发生。对此,吕某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判令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施救费、交通费共计56600元。

  庭审中,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认为,为防止行人和动物进入高速公路,他们设置了高速公路隔离栅、路栅、隔离护栏等设施,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行人违章进入高速公路,并非其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吕某为了维护行人的生命安全,根据“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可向引起险情发生的行人追偿。吕某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管理者,行使向过路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同时应恪尽职守,履行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确保高速公路安全高效、畅通无阻。吕某缴纳通行费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双方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因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到对路面异常情况及时发现、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致使吕某为避让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的行人而发生交通事故,构成未及时消除路面障碍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吕某造成的损失,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吕某各项损失45260元。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对于行人违法横穿高速公路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因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机动车驾驶员属于正常驾驶无超速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一般会认定由行人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2.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3.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4.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5. 骑车被行人挎包带勾住致重伤均无责任怎
6. 离异老人无儿无女 遗产可以代位继承
7.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不能撤销
8. 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9. 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
10. 行李砸伤邻座乘客 未尽义务担责赔偿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