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微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社交工具,因利用微信平台传播淫秽物品而获罪已不是新鲜事。那么,微信群主建群后放任不管,任由群成员胡作非为,是否会触犯刑律?近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某微信群的两任群主房某、崔某被该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生意群变淫秽群
房某是盱眙人,他利用老家“盱眙龙虾”的品牌优势在广东开了一家龙虾馆。为促进生意,2014年底,房某建了个微信群,将自己的老乡、饭店常客加到微信群里,以保持联系,并不时推出新菜品。建群后,房某时常在群里发发红包,和大家聊聊天,成员之间关系融洽,慢慢也都熟悉起来。时间久了,有成员偶尔在群里发一些黄色视频,群成员也越来越活跃,聊天不断,淫秽视频也不断。一些老乡和房某饭店的顾客也不断加入群里,人数达220多人。饭店生意越来越忙,房某也无心聊天。这个群渐渐被群成员当成了淫秽视频交流平台,每天晚上八九点,就不断有成员起哄,要求其他成员发淫秽视频供大家消遣。
2015年初,广东一家物流公司的老板崔某到房某的龙虾馆吃饭,认识了房某。闲聊之中,房某透露自己有一个群,淫秽视频不断,并邀请崔某加入。崔某二话没说,立即加入。由于群成员人数增多,有些人在群里发布不实的黄色视频链接,崔某发现后非常气愤。为加强群成员管理,他找到房某,希望房某将群主的身份转给自己。由于没时间管理,房某退出该群,把群主的位置让给了崔某。崔某负责该群后,把发布不实淫秽视频的人一一踢出,一个月后,该群在崔某的打理下,群成员之间的交流全部都是淫秽视频。
“文化部落”端倪多
2015年4月,盱眙县公安局在办理王某开设赌场案中,对王某手机进行调查取证时,在其微信中发现一个名为“文化部落”的信息群。打开该群,办案人员发现其中有大量的淫秽电子信息,群成员达200余人,而且群成员还在不断地往群里发布淫秽视频。于是公安机关对该群勘验并对电子数据予以取证固定。通过电子固证,发现该群总共发布425个淫秽视频。
通过询问得知,王某和房某是老乡。2015年春节,房某回老家时将这个群介绍给了王某,并拉他加入。王某闲暇之时,就会浏览群里的淫秽信息。
经侦查,2015年7月,公安机关最终确定该群的群主身份,发现该群的建立者系房某。房某在任群主期间,对该群不管不问,群成员之间不断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共346个。在房某将群主身份转让给崔某后,崔某放任群成员发布淫秽视频79个。2015年8月,公安机关将房某和崔某抓获。
两人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想到自己仅仅当了群主,对群成员行为不加管理,就成了犯罪嫌疑人。”房某说。(王 晟)
■法官提醒■
微信群主应尽监督管理义务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刘志超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崔某、房某作为微信群主,应当对群里可能发生的违法信息传播有所预见,如果发现群里有违法信息不进行有效管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崔某、房某作为群主,没有履行监督职责,在群里出现违法信息时,一没有及时告诫、治理、清除违法信息或将发布淫秽视频的人踢出群,二没有向有关机构举报或者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举报,反而放任群成员大量发布淫秽视频,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对于群里其他发布淫秽视频的人,如果数量达到标准,也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在本案中,由于淫秽物品发布者分散,数量达不到法定标准,因此未予立案侦查。
责任编辑: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