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王某在逛商场时边走边看手机,不小心撞伤了眼睛。出院后,王某把商场告上法庭。近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商场物业因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七成责任;王某疏于注意,走路分神,导致不小心撞上防坠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为此承担三成责任。
2015年6月某晚,王某与家人等前往梅江区某大型综合商场购物。其时,恰逢商家正在搞大型营销活动,整栋大楼各楼层均人潮涌动、人山人海。当逛至四楼时,边走边看手机的王某突然头碰异物,顿觉眼冒金星,疼痛难忍,眼前一片漆黑。后王某被送医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王某出院后,眼睛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王某将商场物业及商场业主诉至法院。王某认为,碰触自己眼部并致自己受伤的不锈钢防坠落架(扶手电梯外侧架设的)安装位置极不合理,致行人通过该处均可碰触头部;其次,商场未在存在安全隐患处悬挂或放置安全警示标志。
而商场则认为,王某是因其边走边低头玩手机,没有注意周围的环境才导致撞伤眼睛。
梅江法院办案法官查看事发经过录像后查明,事发现场为公众走廊,该走廊正举办营销活动,舞台、舞台下的座椅、围观人群占据了大部分通道,路过行人只能在靠近扶手电梯处通过。原告撞伤时,眼睛并未如其所述往左看舞台表演,而是边走边注视手中的手机。
法院审理后认为,据原、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商场四楼扶手电梯侧设置有不锈钢防坠架,其原意本为防止发生意外坠落事件,但原告经过时却被该防坠架撞伤眼睛。而原告属正常人身高范围,其经过时防坠架能碰伤眼睛,可明确得出是因防坠架设置过低所致。同时,防坠架周边并未设置有防护装置,也无安全警示标识,在营销活动现场人群占据大部分通道,行人只能靠近扶手电梯通过的情况下,又未安排工作人员在该隐患处值守。因此,可认定两被告有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故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成年人,疏于注意,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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