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房屋地产 -> 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不因转让合同当然取得

  发布日期:2016-5-6  查看次数:3062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

  1995年10月12日,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某与胡某签订房屋和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转让面积为250.56平方米,其中,房屋占用范围内面积156.60平方米,房前空地面积为93.96平方米。其后,成某在受让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原基拆建),并于1996年4月9日取得了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胡某去世后,成某将房前那块空地打成水泥地面,作为院坝使用。由于成某房前那块土地与胡某家的承包土地边界相邻,2015年以来,胡某之子胡某某与成某纷争不断。成某认为,自己受让的宅基地当然包括房前那块面积为93.96平方米的空地。胡某某则认为,其父出让的土地仅为政府批准的156.6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包括房前那块空地。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情,双方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但争议地块非宅基地使用权范围,胡某不能转让处分,应当根据原权属状态予以处理。

  首先,本案争议地块和宅基地非主物与从物关系,不适用从物随主物转让的一般规则。若胡某转让宅基地时,原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包括争议地块上附着的独立厨房、厕所、杂物间、猪圈等在内,即便转让协议中没有约定争议地块上的附着物一并移转,也应当适用从物随主物转让的一般规则。但胡某在转让时,争议地块为空地,且原宅基地并未将争议地块包含在内,故争议地块不能当然随宅基地一并转让。

  其次,成某可依法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本案争议地块应当依照原权属状态予以处理。关于争议地块原权属状态,可能为胡某的自留地、承包土地,抑或集体经济组织尚未确定用益物权的机动地,甚至为案外人取得用益物权的土地(当然,案外人享有权利的可能性较小,因为权利人若其权利遭受侵害,不可能长时间选择隐忍)。本案中,成某虽不能当然取得争议地块的用益物权,但长期占有使用争议地块却是不争的事实,故其虽无法取得用益物权,但在其占有期间,可以基于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即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成某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不能对抗争议地块的所有权人和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用益物权人。

责任编辑:为民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副主任陈永革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人生“情趣”
4.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5.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6.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得11
最新·发布 更多
1. 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回顾与展望
2.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
3. 再婚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两人共有房产
4. 全国首例司法确认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
5. 新规落地,为噪声扰民按下“静音键”
6. 网络营销套路深,被误导消费怎么办?
7. 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
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9. 最高法公布反家暴大型案例之一张某强奸
10. 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之一牟某虐待案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