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开始,王军以投资期货和工程为由多次向肖林借款,并要求肖林不要让其妻李丽知晓。在2014年间,王军向肖林出具了三份借条,借款金额共计31万元,同时约定按约定利率每月支付利息至2014年4月。同年5月,王军偿还了3万元,此后王军一直未予还款。
据了解,王军、李丽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5年2月,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债权、债务的表述为“无共同债权、债务”。此后,债权人起诉要求王军夫妻共同偿还,李丽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王军、李丽共同返还肖林借款28万元及合法利息。
法官庭后表示,该案中,王军向肖林借款31万元,有王军的借条为凭,属合法的借贷关系。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而在本案中,借款发生于王军、李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军借款时的理由为投资期货和工程,李丽亦知晓王军的上述投资及经营情况。肖林与王军并未明确约定本案的借款为个人债务,在出借款项时,王军虽向肖林要求其不要将借款情况告知李丽,但该情况并不能证实借款时肖林与王军明确约定所借款为王军的个人债务。因此,王军所欠肖林的借款为其与李丽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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