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律师说法 -> 内容  

员工收到假币,能否要求其自担损失?

  发布日期:2015-8-28  查看次数:3611  来源:河南工人报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超市的收银员。一周前,因验钞机出现故障,而超市在我反映后没有及时处理,甚至以不能耽误工作为由,要我继续收取货款。由于当天的顾客实在太多,以至于我虽然一直小心翼翼,但下班后向财务缴款时,仍被告知自己收到8张百元假币。超市随即借口其和我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收到假钞,后果自负”,要我自担全部损失,并表示将在下月发放给我的1300元工资中一次性扣清。虽然我曾一再辩解,可超市就是固执己见。请问:超市的做法对吗?

  读者:xxx

读者你好:

  超市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与之对应,姑且不论超市一次性扣除你的工资达800元,大大超出了你月工资的20%,也不论扣除后你的月工资仅有500元,已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仅就公司要求你赔偿的条件而言,本案也不具备:一方面,赔偿必须是以“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超市不分原由,不管你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一概要你“收到假钞,后果自负”,无疑是对该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即虽然你与超市的劳动合同中有着相关约定,但你从一开始时起便无需受此约束,超市也无权将此作为处罚依据。另一方面,“劳动者本人原因”是指劳动者对所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你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却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失的发生。可你既不希望收到假币,也没有对收到假币听之任之,放任自流;重大过失是指能够注意,却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以致造成了用人单位的损失。可你在验钞机出现故障后曾向超市反映,被超市强令继续收费期间也一直小心翼翼,表明你不但已经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心尽责,即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相反,超市没有及时对验钞机作出处理,甚至让缺乏假币识别知识的你继续收取货款,当属对可能造成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即具有过错。 

责任编辑:为民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副主任陈永革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人生“情趣”
4.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5.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6.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得11
最新·发布 更多
1. 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回顾与展望
2.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
3. 再婚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两人共有房产
4. 全国首例司法确认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
5. 新规落地,为噪声扰民按下“静音键”
6. 网络营销套路深,被误导消费怎么办?
7. 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
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9. 最高法公布反家暴大型案例之一张某强奸
10. 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之一牟某虐待案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