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与李某夫妇是同村村民。2013年3月,李某夫妇计划建造三层房屋。筑好墙基后,李某将建房工程交由邹某承建,对房屋的砌墙、粉刷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按块数、面积计酬,并按农村习俗提供中餐。同年8月17日,邹某在进行内墙粉刷时,不慎从三楼窗口跌落。经鉴定,邹某受伤程度为一级伤残。
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邹某将李某夫妇告上法院。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令李某夫妇赔偿邹某事故损失的20%,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邹某自己承担80%的事故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该案中,李某将建房工程交由邹某承建,其中对房屋的砌墙、粉刷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按块数、面积计酬,并非按出工的天数计算报酬,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法律关系。
邹某没有建筑施工资格而承建该工程,且忽视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己摔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案情酌定邹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李某所建房屋虽为农村自建住房,但层数已达三层,其选择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邹某进行砌墙、粉刷,作为定作人应承担一定的选任不当之责,据此酌定其承担事故损失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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