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诉章士钊案———也称鲁迅诉教育部非法免职案,是北洋政府时期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虽然不是第一起,但无疑是最著名的一起。
1925年秋,北京女子师范大学部分学生,因不满女校长杨荫榆的治校理念和行为,发起驱赶校长的学生运动,即民国教育史上的“女师大学潮”。对于这位女校长,其实我们并不陌生,不仅仅因为她是杨绛的姑母(杨绛曾应社科院近代研究所之邀,写有关于纪念杨荫榆的文章,即《回忆我的姑母》),而且很容易令人联想起鲁迅在《纪念刘和珍君》文中的一句话,“她的姓名第一次为我所见,是在去年夏初杨荫榆女士做女子师范大学校长,开除校中六个学生自治会职员的时候,其中一个就是她”。
文中提到的“她”,就是指在向段祺瑞执政府和平请愿时,被卫队开枪打死的女师大学生,也是鲁迅撰文纪念的对象刘和珍;文中描述的事件及细节,恰好是鲁迅诉章士钊一案的背景。此时正值北洋政权段祺瑞执政时期,思想相对保守(反对新文化运动,反对白话文)的章士钊出任北洋政府教育总长,其采取强硬措施整顿北京高校学风,对女师大学生罢课驱赶校长行为极其恼怒,下令重组女师大,学生与校长之间的矛盾,最后演变成学生与教育部即政府当局的矛盾。而在文章的字里行间,我们不难感受到鲁迅对学生同情、赞同与支持———这一时期,鲁迅正好在女师大兼课,其与其他爱国教员一道,积极支持学生运动,并亲自担任女师大校务维持会委员。
在这次学生运动中,鲁迅坚定与学生并肩战斗,其实就是站在教育当局的对立面,公然与政府对抗。若仅仅是一名教员,也就罢了,当局也许对他毫无办法,至少教育总长章士钊会束手无策———二人不仅年龄不相上下,学术和社会影响力也不分伯仲。但问题是,此时的鲁迅还担任北洋政府教育部佥事一职,是章士钊名副其实的下属,对下属的不端行为,作为行政首长,有名正言顺的处置权。
于是,章士钊一怒之下,提请段祺瑞执政府免去鲁迅之职,“以示惩戒”。鲁迅尽管不在乎教育部佥事职位,“其实我也太不像官,本该早被免职的了,但只是就我自己方面而言”,但对章士钊提请段祺瑞执政府免去其职务前,未根据文官惩戒条例事先交由文官惩戒委员会审查,即程序性违法,鲁迅也就不甘示弱,并表示“至于就法律方面讲,自非控诉不可”。
于是,鲁迅把章士钊告上法庭———北洋政府的平政院。
中国近代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肇始于民国,并以平政院设立为标志。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10条,借鉴大陆法系司法模式———“大体模仿德日邻邦,而尤似于奥国制”,首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述于平政院之权”。两年以后,北洋政府制定《平政院编制令》,设立平政院,与普通法院即大理院并列;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更名为行政法院,与最高法院并列,共同隶属于司法院,直至民国结束在大陆统治。仅从字面理解,平政院的职权似乎很重要,但至少在早期,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高高在上,不被遗忘已实属不易。幸好,有鲁迅诉章士钊一案,使这一短暂存在的司法机构,不时进入人们视野。
如果实事求是地分析或评价此案,鲁迅胜诉的几率并不大。一方面,鲁迅作为教育部职员遭免职,无疑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内部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此而言,鲁迅起诉教育部,在平政院能否被受理都是一个疑问;另一面,其实也是更为关键的一点,鲁迅在当时的思想文化界,无疑是翘楚,但在司法界,特别是与章士钊比较,要逊色许多。章士钊不仅是教育总长,还同时兼任司法总长,更是民国上海大名鼎鼎的律师,曾先后担任李大钊案、“七君子”案、陈独秀案等诸多轰动一时大案的辩护人,熟悉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
不过,富有戏剧性的是,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由于段祺瑞执政府的垮台,章士钊也从教育总长的位置上黯然谢幕,平政院在没有任何阻力的情况下,裁决教育部对鲁迅的处分违法,应予以撤销,教育部重新恢复鲁迅的职务。沸沸扬扬的鲁迅诉章士钊案,最终以鲁迅的胜利而告终。
其实,重提鲁迅诉章士钊案,从司法层面讲,不是说此案对于中国司法近代化历程产生多么重要的影响,总体而言,此案形式大于实质。
因为某一案件,如果确实能够影响司法进程,确立了某项或者法律原则、或者法律程序、或者具体司法制度,最关键是带有可复制性和可参照性,也即我们所说的里程碑式的案件,但民国司法史上,真正里程碑的案件并不多。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产生的影响举世公认,因为它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而正是这一制度,才最终使联邦最高法院得以与另外“两权”制衡和抗衡。鲁迅诉章士钊案,首先被人注意的或许不是司法、行政诉讼等法律问题,而是所谓的名人效应。如果普通人,比如一名教育部普通工作人员,因被处罚而起诉教育部及其行政首长,北洋政府的平政院能否受理,也都是疑问,更别谈什么胜诉。
当然,鲁迅诉章士钊案,客观上,特别是凭借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个人社会地位及影响力,使人们普遍了解:民可以告官,官也会败诉。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这就是理念。实践中,同类案件多了,以可观察的方式总结出理念,相应的制度机制就会变得完善和成熟。这正如时下暴露出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比如佘祥林、赵作海、张辉与张高平叔侄、呼格吉勒图———对个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无疑是无法弥补的伤害,甚至是不能被容忍的悲剧;但另一方面,正是这些鲜活的伤害和悲剧,引起我们对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制度机制的重视,进而推动刑事诉讼制度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向。
正是从这个角度,鲁迅诉章士钊案,虽不具有普遍性,但其宣传效应及普法效应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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