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行政诉讼 -> 内容  

行政机关应法院要求出具证明的行为是否可诉

  发布日期:2015-6-28  查看次数:3625  来源:法院网
 
 

     【案情】

  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方某诉某区供销有限公司房屋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涉案房产历史久远且涉及土改后的一系列历史沿革,为了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该区法院向该市房产管理局发送了《关于方某诉某区供销有限公司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咨询意见函》,向该局咨询涉案房屋所处的具体位置以及案件争议的“楼房一间”是否包括楼下一间等问题。市房管局根据区法院的要求,经核查相关发证档案,函复法院确认了涉案房产的具体位置,并且认为楼房一间不包括楼下一间。后区法院根据在案的其他证据材料判决驳回了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但市房管局的复函并未作为证据采用。方某对市房管局的复函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分歧】

  对本案是否应当受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受理本案,因为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证明材料,对有关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进行了确认,已经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故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案不应受理。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不应受理。当然,对于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这一行为的性质问题,需要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尽管也是应人民法院的要求而作出,但与行政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不同,行政机关出具证明材料系其在职权范围内“自主”确定有关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行为,体现的是行政机关的意志,所以在本质上它属于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

  第二,该行为属于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而非一般的证明行为。一般而言,拟证明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之内,行政机关就相关事项所出具证明材料属于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而非一般的证明行为,因此,其相对于其他主体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更高的证明强度。

  第三,该行为并不必然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由于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仅作为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材料,因此,其最终是否对相关当事人产生影响,取决于其是否被相关民事裁判所采信。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该类证明材料相比一般证据有更高的证明力,致使相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如果因该类证据材料被采信而导致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民事裁判的不利影响,则应允许利害关系人单独以行政机关出具证明材料的行为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由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等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则来实现对该行为的有效救济。

  综上,尽管本案中市房管局根据区法院的要求出具了不利于原告的证明材料,但鉴于法院并未将其作为民事裁判的证据,因此行政机关的行为最终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应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副主任陈永革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人生“情趣”
4.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5.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6.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得11
最新·发布 更多
1. 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回顾与展望
2.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
3. 再婚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两人共有房产
4. 全国首例司法确认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
5. 新规落地,为噪声扰民按下“静音键”
6. 网络营销套路深,被误导消费怎么办?
7. 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
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9. 最高法公布反家暴大型案例之一张某强奸
10. 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之一牟某虐待案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