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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网购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被认定不合格
  发布日期:2015-6-15  查看次数:166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苏州市的张先生网购了价值数千元的进口婴幼儿食品,但包装上全是看不懂的“洋文”,没一个中国字儿。他以这些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将销售商告上了法院。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销售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014年9月至11月,张先生夫妇陆续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开设于京东商城的网店购买了美国、德国进口的婴幼儿零食、辅食、奶粉等,总共价值7600多元。但他发现,这些国外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上没有一样具备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张先生认为,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于是起诉销售商索赔。

  庭审中,张先生出示了两件未拆封的邮寄包裹,当庭拆包,其中的米粉、肉泥、泡芙、鱼肝油等食品果然也都没有中文标签。

  对此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原告在产品未开封的情况下,即至法院起诉,说明其知道产品的包装情况仍然购买,对原告的消费者身份持怀疑态度。另外,他们的商品均通过第三方发货,采取国外直邮或保税区直接发货的方式,因此不能保证是否具有中文标签,但对产品的质量可以保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不认可原告消费者身份,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购买行为非消费行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系被告的消费者。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销售的涉讼食品系婴幼儿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均标注有外文标签,而未标注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表示涉讼食品系由他人发货,说明被告未尽到查验涉讼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应视为其明知。最终,吴中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退还货款7671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76710元。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法官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详细信息,否则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合格的进口食品,包装上应该具备中文标签(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成分配料表、原产国、制造商、境内经销商名称及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激光CIQ(中国检验检疫)标志和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确认这几点,对于初为父母的消费者在购买婴幼儿食品时尤其重要。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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