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恩鑫:去年11月,我家邻居老孙与老伴出国旅游,回家后用钥匙怎么也打不开家门,这时一陌生男子从屋里出门,老两口吓了一跳。一问才知,对方姓张,已于2011年从老孙的女儿手里买下此房产,并已过户到自己名下。
老孙很奇怪,房本明明在自己手里,女儿是怎么过的户呢?带着疑问,老孙和张先生一起来到房屋管理局。经核实发现,老孙现在手中持有的房产证上的印文系伪造的印章所盖。后经询问女儿老孙才知道,原来早在2010年时,还不上高利贷的女儿便打起了父亲房产的主意,她先花500元找路边办假证的人办了一张假房产证,后将父亲所持的真房产证掉包,让朋友全权代理自己的父亲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到银行办理了120万元的抵押贷款。2011年,女儿又将房屋卖给张先生并于2012年办理了过户手续,直到去年11月趁父母出国旅游,老孙的女儿让张先生入住该房屋。请问:老孙女儿的行为会被判刑吗?
孙春敏: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老孙女儿的行为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近年来,虚假印章、证件的泛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此提醒广大职工朋友,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身份证、驾驶证及房产证等重要证件,谨防被盗或伪造。(提问:读者 张恩鑫 回答: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孙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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