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读书期间,小李一直在某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语文老师。后双方发生纠纷,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但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先后均未被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采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也未获得支持。
评析: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从用人单位处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本案中,小李虽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多个条件,但其在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语文老师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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