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奶奶在某公园游玩,行至一路段时,被位于该路段的一井盖绊倒摔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吕奶奶出院后将该公园管理处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园管理处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20多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园路段上的井盖高于地面,存在行人被绊倒并摔伤的可能性,但公园并未就该井盖可能致人损害履行相应的提示义务,也没有对该设施进行改善,公园应对吕奶奶的受伤承担责任。但考虑到吕奶奶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吕奶奶没有注意,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公园管理处对吕奶奶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评析: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游客因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遭受损害,可以依法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判断公园是否应向受害游客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是:该伤害是否是因公园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所谓“合理的”义务,应根据该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确定。对于公园来说,在其可以预见危险的合理范围内做到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将可能威胁游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低至最低,即是其“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编辑: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