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律师管理 -> 内容  

律师需要不断学习 不断提升

——全国律协第四届、第五届会长高宗泽谈律师业发展
  发布日期:2015-5-10  查看次数:50977  来源:法制网
 
 

 

律师需要不断学习 不断提升

  ——全国律协第四届、第五届会长高宗泽谈律师业发展

  本期口述历史的主人公是高宗泽会长。高宗泽会长介绍了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与变化和自己的工作感想,指出了我国涉外业务的发展,并对青年律师提出了期望,畅谈了自己的所思所想。

  很少办理单纯的国内业务

  我到现在执业已有31年了。最早国际仲裁比较多,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律师暂行条例》出来时搞涉外的律师很少,在对外经贸仲裁委员会里面能够搞涉外代理的也特别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出台后,外商投资成为律师业务的一个方面。改革开放以后,大型设备引进比较多,比如石化设备、燃煤电厂设备的引进,以前没有律师的时候,设备引进是机械进出口公司在做,对外贸易方面有一些纠纷的时候是外贸公司自己解决。当时,我们的“五矿”进口业务比较多,也发生过一些问题,有了律师以后就开始找律师来解决,当时的业务主要是这些。

  我很少办理单纯的国内业务,比如:仲裁、诉讼、合同草拟、写法律意见等方面,很少有单纯是国内的问题。当然,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草拟事务,有外方也有中方,从这方面来讲也算国内业务。

  律师业的发展与变化

  从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多年以来我谈三个方面感受:第一个是法制的健全。我刚做律师的时候哪有什么法律呀,上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出来了,可以作为依据。1981年《对外经济合同法》出来了,主要管外贸方面;再有一个就是国内的经济法、产品责任法、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最高的是宪法,这是马上就可以说出的几部法律,到现在已经有几百部法律了。我们的法制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为律师执业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也扩大了律师的服务领域。后来,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都出来了,现在环保法也要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修改了、老年人的、儿童妇女的法律都在不断完善。法律在调整,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在改变。所有这些,都为律师业提供了法律服务的依据。

  第二个是人们对依法办事的概念提高了。有人说“律师只是打官司”。当然,基层的律师服务,好多刑民诉讼是他们的基本服务,这是诉讼的一个方面。非诉的方面太多了,从反垄断、反倾销、IPO上市、M&O公司并购、银行法、劳动保护法、各个方面都有人在做。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律师队伍从200多人发展到现在的20多万人,大家依然都有饭吃的重要原因。我认为律师的收入是个“金字塔”,底座的群体非常大。有人说:“律师非常富”,那你是从远处看,看到的是个“塔尖”,“开宝马、奔驰,买别墅”的群体在律师行业里占比很少,大部分律师年收入三五万是“塔基”,这是普遍的,这个群体很大,而他们的其他保障全部要在律师收入里来支出。中国律师发展伴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国家经济发展了,服务领域扩大了,律师队伍也就扩大了。有人很悲观地说:“律师越来越多”,律师的服务是第三产业服务,这种服务是根据社会需求来决定的,分为“有偿”与“无偿”。其中“有偿”又分为两种:一个是专职律师,一个是企业的法律顾问。

  “无偿”是社会的公益服务。每年律师也要做公益,这些事情对社会来说是不可缺失的部分。如果社会“可以不要律师”,那么刑事案件怎么能够通过控辩双方把案件搞清楚?在民事代理案件中,好多双方并不懂得法律的前提下,怎么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再说“非诉”,这个更加专业了。在安排上市IPO、企业并购M&A,股权合并也好、股权收购也好,都需要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当事人知道的并不多,所以需要律师专业团体来完成这些服务。这就是律师的服务,现在是这样的,将来发展了也是,因为社会需要。过去,知识产权的诉讼很少,现在我们搞知识产权的律师很忙,大家都知道,现在无形资产占世界资产的49%,接近一半了,有交易就会产生纠纷,产生了纠纷就需要专业人士来解决这些问题。

  任职全国律师协会

  担任全国律协会长的6年间,我对中国律师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不只是我一个人,两届秘书长也做了很多工作。律协不是一个权力机构,尽管它有惩戒会员的制度。

  第一是保护律师执业中的合法权益。我们没有一条法律是对律师的权益有保护的,反而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中加了一条律师的伪证罪。我在做全国政协委员的时候,每届都提出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总是答复说要考虑,到现在也没有考虑进去。作伪证不单单是律师这个群体的行为,这是一个歧视性条款,这是我个人的看法,到现在我也这么看,对谁我也这么说。在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因为辩护人不是嫌疑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在法庭没有判定有罪之前,律师也有辩护的权利。那些年发生了一些事,律师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我们律协的全体同志、包括领导班子都做了一些努力,是否解决是另一方面,但是我们努力去做了,这个体会最深。

  另外一个就是培训问题。我们必须培训,我最担心的就是我们青年律师一代,我同意他们去旅游、去玩,但要珍惜时间,不能老了后悔。人的一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从实践当中学习、书本当中学习,如果不严格要求自己,在专业领域,不学习就会有业务倒退的现象,这非常可怕。

  涉外业务的发展

  据我的了解,在涉外律师业务领域,我们有些律所已经是主导了。比如国家的一些企业在国外投资、收购、并购,我们已经把当地的律师作为地方律师来出具当地法律意见了。我们有些企业不相信中国律师,认为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某大企业要在香港上市,来找我说要在当地找律师,要找外国的。我说华润的律师事务所也很大,做上市也很有经验,可以去找他们。我不是歧视外国律师事务所,我说这家律师事务所在沟通方面不会比外国的差,收费也比他们低。不是什么都是外国的好,我提过这个意见,但我们不能做企业的主。

  包括我们国内的一些企业,直接去找国外律师,我们的海归律师在外面做过,他们有经验。我们有些企业领导人认为找一个外国律师就安心了,这是一种很可悲的现象。中国律师维护权益的立场是:我们的企业是中国的、是我们民族的,中国的律师毕竟要保护得多。我们做涉外的律师,要改变他们的意识,我们要主导外国律师,而不要做“店小二”,要做领导。而且我们中国律师每做一个文件,也一定要有提高才可以。

  关键是我们的大企业,对外投资的大企业,相信国外的律师,不相信国内的律师,这个理念必须改变。因为我们有些中国的律师,他们是在国外律师事务所做过的,不相信自己国籍的、自己民族的人,把业务全都给外国律师会受损失的。

  对青年律师的期望

  我们那个时代,坐公交车时我都带一个单词本,上厕所的时候都要记几个单词。不努力,这个国家怎么去发展?不努力,我们怎么对得起我们的祖先、长辈?再享受又能如何,活一百岁?有人说“活着就要享受”,什么是享受?享受不是住别墅、开豪车、进酒吧,不是游山玩水!人生的享受不要超过老百姓,超过了就是奢靡。做律师一定要尽心尽力地去做事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不能走歪道,走歪道就是共同犯罪。一定不能光为了钱,否则也是很可怕的,一定要不断地学习。 (文字整理:徐文鑫 本文刊载于《中国律师》2015年第4期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中国律师杂志微信订阅号CHINESE--LAWYER)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2.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3.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4.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5. 骑车被行人挎包带勾住致重伤均无责任怎
6. 离异老人无儿无女 遗产可以代位继承
7.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不能撤销
8. 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9. 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
10. 行李砸伤邻座乘客 未尽义务担责赔偿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