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在甲公司连续工作了6年,谁知到第7个年头,在工作地点和内容都没变的情况下,签约公司就变成了乙公司。与乙公司签约不到一年,金先生便遭遇换岗降薪待遇,一气之下他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金先生认为,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克扣其工资的行为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了金先生的请求,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当事人都认可,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定金先生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与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判令乙公司向金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3.1万余元。
工作年限,也就是常说的“工龄”,是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重要标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金先生就属于非因本人原因用工主体发生了变化,其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因此法院最终对金先生的连续工作年限作出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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