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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棍”职工因病死亡 其姐获得非因工死亡待遇

  发布日期:2014-7-10  查看次数:40877  来源:山东工人报
 
 

     方刚2011年5月应聘到某管件有限公司从事焊接工作。2013年7月21日,方某在家突发疾病死亡。12月,其姐方蔷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管件公司支付包括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补助费在内的非因工死亡待遇。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1.方蔷能否提起仲裁,主张非因工死亡待遇?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方蔷作为方刚的姐姐,是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可以提起仲裁,主张非因工死亡待遇。2.方蔷能否继承方刚的非因工死亡待遇?《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方蔷提供的证据材料,方刚未婚,无子女,父母已亡,祖父母、外祖父母已亡,仅有一个姐姐方蔷。因此,方蔷符合继承方刚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条件。仲裁委于是裁决:管件公司支付方蔷一次性救济费34920(3492元×10),丧葬补助费1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孙帅)

责任编辑: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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