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一孕妇唐某乘坐客车时,因车辆剧烈颠簸导致流产,唐某遂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6月16日,经零陵区法院调解,客运公司一次性赔偿唐某医药费、精神损害等费用6000元。
2013年12月5日上午10时,怀胎6个月的唐某与丈夫一起乘车到城区办事。在行至石山脚路段时,司机解某发现路面不平,遂减速行驶。但由于采取了不当措施,引起车辆剧烈震动,致使唐某腹部不适。后经永州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早孕期间,因过度震荡等因素导致流产。”为此,唐某多次与客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客运公司却以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和数额等理由拒不赔偿。唐某遂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客运公司在承运途中,未能依约安全将唐女士送到目的地,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对唐某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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