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不是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所受理颁发的《离婚证》是否有效?日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诉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通过审查,法院依法判决对超越法定职权的被告埇桥区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予以撤销。
原告王某(女)系安徽省淮北市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淮北市相山区刘桥煤矿工人村。张某(王某前夫)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宿州市灵璧县。2006年,王某与张某相识并恋爱,同年10月12日,两人在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矛盾引发纠纷,感情逐步淡化。2012年2月29日,双方向张某工作所在地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该民政局受理了两人的申请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向双方颁发了《离婚证》。后原告王某认为埇桥区民政局的颁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于2014年1月2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该部门颁发的《离婚证》。
该案在庭审中,被告埇桥区民政局辩称:原告王某与张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登记条件,两人办理离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应维护被告作出的离婚登记。
法院审查认为,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权。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本案中,原告王某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淮北市相山区,其前夫张某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宿州市灵璧县,埇桥区民政局并非是王某、张某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其受理两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并颁发了《离婚证》,已违反了上述规定,属超越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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