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杨某与丈夫王某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打架。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不到一年,妻子杨某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前夫王某赔偿因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自己人身损害的赔偿金6万元。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某与王某于2002年经他人介绍认识,次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丈夫王某常为家庭琐事与妻子争吵甚至打架。为此,两人分别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都已撤诉或者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告终。为了早点结束这段不幸福的婚姻,2013年2月,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无财产分割;三、无子女抚养;四、无债权债务纠纷;五、离婚后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27000元整;六、无其他财产分割。当日,双方领取了离婚证,丈夫王某支付给了妻子杨某27000元补偿款。离婚后,2013年10月底,妻子杨某以离婚协议非真实意思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王某给予因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以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出被告王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其与被告王某已签订了“离婚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为有效。双方离婚协议中第四项已明确约定双方无债权债务纠纷,其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意思表示明确,故法院对原告杨某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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