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行政诉讼 -> 内容  

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诉请撤销处罚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4-2-14  查看次数:2257  来源:法院网
 
 

 

    湖南省湘潭县某卫生院女职工王芳利用卫生院B超诊断仪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将检查结果以暗示的形式告知对方,致使对方在得知腹中胎儿为女孩的情况下,实施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卫生局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后,王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最终,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王芳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29日,湘潭县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接到举报:湘潭县某卫生院职工涉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县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立即成立专案调查组,对该卫生院相关人员、做终止妊娠手术的当事人及其家人、做手术的医院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根据所调查的材料,联合调查组确认:王芳经姐姐王某介绍,利用卫生院B超诊断仪为胡某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将检查结果以暗示的形式告知了介绍人王某,王某又将检查结果告诉了孕妇胡某。胡某及其家人在得知腹中胎儿为女孩的情况下,在湘潭某医院实施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引产结果为女孩。湘潭县卫生局向王芳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王芳的申请举行了听证。县卫生局充分听取王芳的申辩意见后,最终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她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组织批准。王芳身为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孕妇胡某作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以暗示的方法告诉了介绍人,造成孕妇胡某采取终止妊娠的严重后果。县卫生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王芳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王芳要求县卫生局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县卫生局没有违法执法和侵犯王芳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王芳请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法院判决,驳回王芳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2.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3.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4.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5. 骑车被行人挎包带勾住致重伤均无责任怎
6. 离异老人无儿无女 遗产可以代位继承
7.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不能撤销
8. 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9. 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
10. 行李砸伤邻座乘客 未尽义务担责赔偿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