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行政诉讼 -> 内容  

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诉请撤销处罚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4-2-14  查看次数:3174  来源:法院网
 
 

 

    湖南省湘潭县某卫生院女职工王芳利用卫生院B超诊断仪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将检查结果以暗示的形式告知对方,致使对方在得知腹中胎儿为女孩的情况下,实施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卫生局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后,王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最终,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王芳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29日,湘潭县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接到举报:湘潭县某卫生院职工涉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县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立即成立专案调查组,对该卫生院相关人员、做终止妊娠手术的当事人及其家人、做手术的医院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根据所调查的材料,联合调查组确认:王芳经姐姐王某介绍,利用卫生院B超诊断仪为胡某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将检查结果以暗示的形式告知了介绍人王某,王某又将检查结果告诉了孕妇胡某。胡某及其家人在得知腹中胎儿为女孩的情况下,在湘潭某医院实施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引产结果为女孩。湘潭县卫生局向王芳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王芳的申请举行了听证。县卫生局充分听取王芳的申辩意见后,最终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她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组织批准。王芳身为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孕妇胡某作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以暗示的方法告诉了介绍人,造成孕妇胡某采取终止妊娠的严重后果。县卫生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王芳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王芳要求县卫生局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县卫生局没有违法执法和侵犯王芳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王芳请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法院判决,驳回王芳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副主任陈永革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人生“情趣”
4.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5.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6.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得11
最新·发布 更多
1. 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回顾与展望
2.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
3. 再婚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两人共有房产
4. 全国首例司法确认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
5. 新规落地,为噪声扰民按下“静音键”
6. 网络营销套路深,被误导消费怎么办?
7. 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
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9. 最高法公布反家暴大型案例之一张某强奸
10. 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之一牟某虐待案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