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机动车没按红绿灯驶入导向车道,导致与放行驾驶的电动车相撞,机动车负全部责任。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郭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7750元,扣除被告王华已支付原告的2000元,尚须赔付65750元;被告保险公司理赔被告王华垫付的2000元;被告王华赔偿原告郭林鉴定费、车辆痕检费、重新鉴定费共计3260元。
案情:2012年12月17日,司机王华驾驶小型轿车沿南昌市洪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洪城路桃花路口时,因未按红绿灯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并且未让放行信号行驶的郭林驾驶的电动车先行,结果导致两车发生碰撞,将郭林撞伤。后郭林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89.7元、伤残鉴定费1900元、车辆痕检费360元、交通费208.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元、重新鉴定费1000元。经鉴定郭林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定为2000元、休息期评定为10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30日、护理期评定为30日。经南昌市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认定,司机王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华垫付郭林费用2000元。
肇事车主系王华,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金额为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华驾驶小车将原告郭林撞伤,故被告王华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损失应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小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的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王华请求对其垫付的2000元在该案中一并处理,为免诉累,法院予以采纳。通过对原、被告举证的分析、认定,法院对原告下列赔偿款项予以认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车辆痕检费,重新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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