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一封函件,导致自己的1万多亩地被征收,宁夏农民李女士将两部告上法庭。11月2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1947年出生的李女士,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一个普通农民。据她讲,早在1982年,她就自筹资金,带领全家人在宁夏自治区治沙造林。1999年、2011年,她先后与宁夏自治区灵武市政府签订合同,承包治理沙荒地18700亩。“为了治沙,我可以说是倾家荡产”,李女士说,从银行贷款到民间借贷,她将几百万元投入了荒漠沙海中,经过多年努力,造林百万余棵。
然而,2009年5月11日,一封《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函》(国资函【2009】657号),导致李女士还有40年承包期的18700亩林地、草地被强行占用,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李女士起诉国土部和财政部,要求撤销函件、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3亿余元。
国土资源部表示,657号函的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不存在涉及李女士的行政行为,与李女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及造成的经济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维持。
此外,国土资源部表示,根据657号函,国土资源部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国土资源部欢迎包括李女士在内的社会各界对该项目工程建设及施工质量情况开展共同监督,如经正当程序调查证实该项目工程建设及施工质量方面确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国土资源部将依法责成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财政部指出,657号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不是征收、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而且该部在土地整理中的职责为分配并下达预算,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57号函与李女士的合法权益是否收到侵害无关,李女士的行政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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