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王女士是一对夫妻,结婚前张先生在北京购买了一套房屋,妻子王女士要求加名被拒绝,将丈夫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两人共同共有。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女士诉称:1998年,她与张先生在新疆经人介绍相恋。由于两人感情发展不错,2002年两人准备在北京买房结婚。经过挑选,2002年5月,两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一套房屋,房屋总价30余万,首付款6万元,其中王女士出资4万元,张先生出资2万元,房屋装修也是由王女士家出资完成。由于当时王女士十分相信张先生,所有的购房手续以及交纳购房首付款都是由丈夫张先生办理的,因此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证上都只写了张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后来王女士多次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却被拒绝。后来张先生给王女士写了一份声明,上面写明房子是两人共同购买,为两人共同所有。
被告张先生辩称:买房的预付款6万多都是张先生所付,剩余的款项都是自己通过工商银行贷款偿还,王女士支付的6万元是装修款。对于王女士所说的声明,张先生表示自己签名时并没有王女士所说的内容,因此不同意王女士的请求。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系王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前登记于张先生个人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部分房屋贷款,且王女士与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显示,双方一致同意涉案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张先生关于不知道两份协议的具体内容的辩解,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为王女士与张先生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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