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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就江苏广东不公开社会抚养费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2013-11-13  查看次数:2432  来源:法制网
 
 

     “截至今天,我没有收到国家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计委”)点名的7个省份的任何答复。”11月7日,浙江省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

7月11日,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2年度的社会抚养费总额、预算、开支以及审计情况等信息。在1个月法定答复时间里,吴有水只收到12个省份的书面答复。

8月12日,按照行政复议“一事一议”的原则,吴有水向国家卫计委就19家省级卫计委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

11月1日,国家卫计委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行政复议审理结果:目前,已完成对14个省份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将于近期陆续审结其余行政复议案件。在已经审结的14个案件中,山西、内蒙古、黑龙江、贵州、西藏、陕西、宁夏等7个省、自治区,因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答复,已依法作出确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复议决定;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海南、重庆、甘肃等7个省份,因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依法作出责令限期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吴有水发给中国青年报记者的12个省级卫计委给他的书面答复中,广东、江苏两省答复表示不能公开,理由几乎一样:根据前国家计生委的有关规定,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总数和征收总额应作为国家计生委的“内部事项”,不属于省级以下计生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无权予以公开、公示。

其他10个省级答复中,上海市卫计委表示延期答复。作出答复的其他省级卫计委大多数只答复了吴有水申请的第一项,即2012年度的社会抚养费总额,对于另外3项申请,答复表述各异,都包含了没有这3项信息的意思,有的在回复中称,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没有社会抚养费的预算信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由同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9月4日,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姚宏文表示,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国家卫计委要求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在当地政府指导下,依法依规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信息公开工作。

对于广东、江苏两省卫计委明确表示社会抚养费相关问题属于“内部事项”,不能公开的说法,吴有水表示:“不能接受,同样的信息,有的省就能给出一个总额,为何在这两个省就成了‘内部事项’呢?”

吴有水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提起这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他在网上检索出了2009年年底,当时的国家计生委出台的一份规范性文件,要求各个省份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年底要向国家计生委上报当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相关情况,“可以肯定,当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况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一定掌握。”

“我已经就江苏、广东两省不予公开社会抚养费相关信息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两省卫计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广东的还在等待法院是否受理的通知。”吴有水说。

有专家认为,已经实施了5年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列为“应当主动公开”的范畴,社会抚养费作为计生部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属于“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属于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各种不公开的理由不成立。

记者注意到,一些省份的卫计委答复吴有水,省级卫计委没有社会抚养费的总额、预算、收支、审计情况的理由是,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对此,吕艳滨认为,这涉及对政府信息的理解,“行政机关还是应该积极回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分析说:“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这7个省份卫计委要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决定向他公开相关信息;一种是不公开相关信息的决定。吴有水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直接起诉。”(作者:王亦君)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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