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按照公平责任原则,依法对一起在篮球运动中致人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廖某分担原告王某医疗费等损失1.6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9月4日,王某与廖某等人在篮球场打篮球,当王某运球至对方篮下准备投篮时,被对方防守队员廖某撞倒受伤。王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左锁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等费用3.2万元。之后,王某以廖某严重违反篮球运动规则粗暴防守致其受伤为由,将廖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上述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具有竞技性、对抗性等特点,活动本身包含了某些潜在的危险,参与者因身体不可避免的接触甚至冲撞等,会引发不确定的不同程度的身体损伤。王某和廖某作为成年人且经常参与该项体育运动,应认识到参加该项运动所存在的风险后果。王某受伤虽然是廖某碰撞所致,但廖某在主观上是出于阻击对方进攻投篮而进行防守,并没有伤害王某的故意,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廖某的防守行为违反了篮球运动规则存在重大过失,故廖某对王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属于体育运动中的偶然事件。鉴于廖某的行为与王某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且造成王某较大的损失,如让王某完全承担损害后果则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由廖某分担50%的责任是合理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