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农村的姐姐身体不适却不去医院就医,而是轻信弟弟介绍的一位“风水先生”的民间偏方,结果偏方治疗不仅没有疗效,反而使其病情愈加严重,最终姐姐将风水师和弟弟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杨涛、李翔、王宵各赔偿原告杨华因伤所受损失1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14日,现年45岁的原告杨华打电话给弟弟杨涛,要求为其介绍一位“风水先生”来看看自家建房的朝向和财运。次日下午,被告李翔应被告杨涛、王宵(原告妹夫)之邀,前往原告杨华家为其看风水,同时用民间偏方为杨华看病。杨涛将李翔带来的爬墙虎、王宵带来的鸡屎和杨华家的生姜一起炒干,然后加一暖瓶热水煎熬,将水盛进一塑料桶内掂到卫生间里。李翔让杨华脱去裤子坐在桶口蒸熏,声称让热气从下身蒸入体内,排出大汗,便可将“邪气”逼出。
大约30分钟后,杨华起身发现大腿内侧长出两个水泡,疑为烫伤,杨华丈夫当夜去药店为其购买药膏涂抹,几天过后,杨华婆婆用石灰水和鸡蛋清混合涂抹伤口。二十多天之后,杨华伤情越来越严重,遂前往罗山县中医院治疗,当月又转至信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为烫伤继发感染,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被告李翔在毫无科学依据指导的情况下,利用封建迷信“偏方”为原告“治病”,造成原告被烫伤这一损害结果发生,其存有过错,对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宵、杨涛邀请李翔为原告“治病”,并为原告熬制“药物”,两人均应分辨清楚利用该“偏方”“治病”是否科学,是否会损害原告的身体健康,而其均没有尽到这一注意义务,故均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被告李翔提供的“偏方”加以甄别,同时在被烫伤后进行不正当处理而未及时就医治疗,导致伤口继发感染,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综合该案情况,法院酌定原告自负6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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