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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大战”引出亲子鉴定之争

  发布日期:2013-6-19  查看次数:2465  来源:法制网
 
 

 

    看点

  儿媳: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前夫死后被婆婆扫地出门;生活窘迫,以女儿之名请求分割前夫遗产抚养女儿

  婆婆:儿子与儿媳系近亲结婚,不能生育;孙女系抱养,无权分割儿子遗产,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案件故事

  正值壮年的前夫突发急病离世,尚未从悲痛中走出,河北姑娘赵某就被婆婆扫地出门。在婆婆看来,赵某与自己儿子的婚姻不仅“无效”,他们的女儿也非亲生。

  赵某母女无奈,将婆婆诉至法院以求分割丈夫遗产。尽管婆婆历经两审均败诉,仍心有不甘地向检察机关申诉。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这起看似“无厘头”的“家庭纠纷”,简单的案情中不乏婚姻家庭法律中的热点问题。

  婚变

  1994年年初,年仅17岁的河北姑娘赵某来到北京,投靠表姨王某。王某的两个女儿定居国外,家中只有她和儿子周某,王某于是留外甥女在家中住下。周某对清丽脱俗的赵某一见倾心,不顾16岁的年龄差距,向赵某展开了爱情攻势。

  考虑到两人的年龄悬殊,赵某起初并不同意这段感情。渐渐地,周某的沉稳体贴终于俘获了赵某的芳心,两人坠入爱河。

  2000年,两人走进民政局的大门,领取结婚证。10天后,王某在饭店为儿子举办了风风光光的婚礼。婚后两人恩爱甜蜜,赵某忙里忙外,把家里收拾得井井有条。2001年12月,赵某顺利产下了一名健康可爱的女婴。孩子的诞生,给小家庭带来了更多的欢乐。王某高兴得合不拢嘴,周某更是将女儿视若掌上明珠。

  然而,幸福甜蜜的日子是短暂的。孩子刚满3个月,在公司催促之下,赵某无奈断奶上班。孩子吃不惯奶粉,整天哭闹,王某和赵某多次为喂奶的事争吵。赵某说,不上班公司就会把她开除,自己一个打工妹没有北京户口很难找工作。婆婆却认为儿媳不安分,心思不在家里。

  婆媳间的分歧越来越大,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得不可开交。一边是妈,一边是媳妇,夹在中间的周某左右为难。渐渐地,夫妻间开始争吵不休,矛盾不断升级,甚至大打出手,曾经幸福的婚姻走向崩溃的边缘。

  2004年,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小莹莹由父亲周某抚养。虽然离婚了,但是由于赵某在北京没有住房,加之女儿年幼还需要母亲照顾,离婚后赵某依然和前夫周某生活在一起,一直过得形同一家人。

  诉讼

  2005年5月的一天,正值壮年的周某在家中突发脑溢血,晕倒在地不省人事,赵某见状立刻把他送往附近医院抢救。次日晚上,周某在医院里停止了呼吸。

  在处理完前夫的后事后,赵某对婆婆王某说,不管怎样,她一定会将女儿抚养成人。但是,王某却是冷笑一声,扭头就走。

  接下来的日子里,赵某不停地接到婆婆王某和小姑子的电话,要求她带着女儿在一个月之内搬出去,理由更是让赵某惊愕——周某和赵某是近亲结婚,不能生育,莹莹不是周家的骨肉,是周某与赵某抱养的。

  十月怀胎产下的骨肉,却遭人如此怀疑,赵某气愤难耐。更令她意想不到的是,一个月后的一天晚上,婆婆王某带着两个女儿和其他几个亲戚来到赵某家中,将赵某的所有东西扔到门外,将赵某母女扫地出门。

  赵某白天要上班,无暇照顾女儿。年幼的女儿连续数日发高烧,赵某却没有钱送女儿去医院医治。赵某找到婆婆王某求她帮忙支付医药费,却被王某拒绝。

  无奈之下,赵某只好拿起法律武器,以女儿莹莹为原告,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前夫周某的遗产。

  在法庭上,赵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和法院调解离婚的调解书,调解书中确认了“双方所生女孩莹莹”这一法律事实。

  被告席上的王某却称:“原告根本就不是我的亲孙女,是我儿子花3000元从天津买来的,赵某没有怀孕,所谓的《出生医学证明》是伪造的,我要求原告和赵某做亲子鉴定。”

  王某还拿出两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证人杨某的证言,证人到庭表示曾听周某说抱养了一个女婴;第二份证据是小孩出生医院医务科出具的查档证明,证实没有赵某生产婴儿的住院病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周某的亲生女儿,提供了赵某无住院病历证据和杨某证言,但赵某无住院病历不能排除赵某门诊生育的可能,而杨某的证言则因周某已故,无法确认真伪;与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和调解书相比,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方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对原告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权利主体是夫妻一方,因而被告申请亲子鉴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王某的上诉。

  释疑

  输了官司的王某并不甘心,来到检察机关申诉。王某称,她有新证据证明莹莹并非儿子周某的婚生女儿,而是抱养,坚决要求做亲子鉴定。而且,赵某不是莹莹的生母,不是莹莹的法定监护人,其不能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对申诉人提起诉讼,两审判决诉讼主体错误。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申诉案件的承办人经审查认为,首先,法院判决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莹莹为周某的婚生女,判决莹莹继承周某的财产合理合法。莹莹是周某的女儿,当然具备继承资格。周某生前从来没有提出莹莹不是他的亲生女儿,而且离婚后自愿抚养女儿莹莹。现在奶奶王某说小女孩不是她的亲孙女,要做亲子鉴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关于“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可见只有孩子的父母才有权要求亲子鉴定,奶奶无权要求亲子鉴定,故王某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其次,赵某作为莹莹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主体适格。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赵某是莹莹的生母,是她的法定监护人,离婚后依然享有对女儿的监护权。故此,王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亲子鉴定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司法亲子鉴定是完全公开的,必须经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对面到场,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而且,申请亲子鉴定的主体是夫妻一方,奶奶无权申请亲子鉴定。”西城区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几场官司下来,没有真正的胜利者,法律能保护孩子的继承权利,但却无法抚平孩子心中的创伤。亲情本应是世间最无私、最真诚的情感,但却因无谓的猜忌和怀疑而被玷污了。不管怎样,应当慎用亲子鉴定,孩子是无辜的,应该享有关爱与照顾”。

  ■故事背后

  影视节目中,进行亲子鉴定似乎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亲子鉴定不能随意为之,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严格规定。不仅是亲子鉴定,对于婚姻家庭中任何一方的权利、义务,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人们常知,婚姻家庭,是以情感和血缘而维系。但殊不知,婚姻家庭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任何一名家庭成员的行为,都应受到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制。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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