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是黑的,心是红的,可眼睛一红,心就黑了”,这是某年春晚黄宏小品里的一句台词。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这样看见利益而眼红,最后作出错误选择的人,最终为自己的错误选择而付出代价。近日,一名男子就因为对别人遗失的钱财动起了歪脑筋而被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了刑罚。
2012年10月17日下午,任某在林州市某农业银行办理业务,因有急事,匆忙之中未将刚从银行取出的钱从柜台传递槽中拿完便离开了,遗留了一摞50元面值的人民币共计5000元在传递槽中。任某后面的赵某办理业务时看到这摞钱,遂将这5000元现金装入包中。任某和赵某的这一系列举动已被站在附近的郝某看在眼中,但他没有提醒任某也没有揭发赵某,而是在赵某办完业务离开后,尾随赵某到车站院内,拉住赵某说:“你拿走我的5000元钱往哪走呢?”赵某以为郝某就是失主,便将钱给了郝某。至此,郝某冒充失主把这5000元现金从赵某手中骗走。失主任某回家后发现少了5000元钱,回银行寻找,调取监控后找到赵某还原事情经过,遂报警。郝某第二天来该银行办理昨天未办理的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认出。最后郝某因涉嫌诈骗被起诉到法院。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郝某当庭认罪,并退赔被害人。根据郝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法院判处郝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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