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接受委托,到政府机构为委托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未果,一怒之下吴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政府机构起诉至法院。2013年4月15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吴某是一名执业律师,2012年10月,吴某受长葛市某村村民孙某、孙某某委托,持委托书到长葛市某政府职能部门申请公开该村民所在组集体土地被征收的相关资料,但几次均未得到结果。
2013年1月,吴某作为原告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长葛市某政府职能部门向原告公开该村民组集体土地被征收的相关资料。
长葛市法院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中,能够取得原告资格、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是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该案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是孙某、孙某某,而原告是孙某、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是政府职能部门。被告没有进行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侵犯的是原告委托人孙某、孙某某的知情权,该行政行为与原告吴某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吴某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作出上述处理结果。
法官解析: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越来越多。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中,不要求申请人具备与请求公开的信息有“利害关系”,即任何人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遭到拒绝,都可以作为原告。但是,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相对应,不能完全割裂两种法律关系的联系。只有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人才能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即信息公开中的申请人才是行政诉讼中的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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