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我妻子都是农村来北京打工的,我们因为在一家家政公司工作而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我们就想结婚。因为都是农村的,就按照我们当时的习俗,给她买了“三金”(即金项链、金戒指和金耳环),还给她父母5万元钱作为聘礼。后来我们在农村进行了结婚登记,登记后也没有在一起生活,她就被朋友介绍到上海打工去了,我又回到了北京。我们一开始还经常打电话,后来关系就越来越淡。前几天,我没告诉她就直接去上海找她,到了她打工的工厂,发现她正和一个男人非常亲密的往工厂外走。经过询问得知,她和那个男人好了几个月了,她自己也亲口承认,并要求与我离婚。我要求她把彩礼还给我,她说既然我们已经结婚了,彩礼就不应当还给我。我想问下,我还能要回我的彩礼吗?
答:彩礼是我国广大农村及一些地区普遍存在的,是我国的一种民间习俗,在实践中因为彩礼问题发生争议的案件确认很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对此进行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你所说,你与你妻子进行结婚登记后并未在一起生活,就分居两地工作,因此你们的情况符合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是可以要求她返还彩礼的,但是必须以你们双方离婚为条件,你才可以主张要求她返还你的彩礼。同时你要知道,要求她返还彩礼也有诉讼时效,该类案件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从你们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你应当及时提出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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