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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全喜等抢劫案

——抢劫致人死亡,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从严惩处
  发布日期:2013-3-20  查看次数:228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全喜,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1994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苗坤山,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农民。

  2010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赵全喜、苗坤山预谋抢劫后,携带苗所购买的绿色尼龙绳来到河南省西平县龙泉大道,以去西平县出山镇医院接病人为由,骗租被害人武二有(男,殁年48岁)驾驶的车牌号为豫QT2200的长安羚羊牌出租车(价值34960元)。当车行至出山镇常楼村村北一农田土路时,赵全喜用尼龙绳勒住武二有的颈部,向其索要钱财,苗坤山亦掏出尼龙绳勒住武的颈部,二人共同猛勒武的颈部,致武机械性窒息死亡。赵全喜唯恐武二有不死,又将尼龙绳紧系在武的颈部。而后,赵全喜、苗坤山将武二有尸体抛至路边沟内,劫取出租车、现金240余元、诺基亚牌手机(价值138元)等,驾车逃离现场。逃跑途中,赵全喜、苗坤山将所抢的手机丢弃,并将所抢的出租车弃于河南省叶县叶邑镇李楼村村南一土路上。

  2010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赵全喜、苗坤山预谋抢劫后,携带赵所购买的白色尼龙绳来到河南省漯河市火车站广场,以去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拉鸡毛为由,骗租被害人王国庆(男,殁年45岁)驾驶的车牌号为豫LFQ565的长安之星牌面包车(价值33600元)。当车行至龙城镇西刘村村西一道路上时,苗坤山、赵全喜先后用尼龙绳猛勒王国庆的颈部,致王机械性窒息死亡。赵全喜唯恐王国庆不死,又将尼龙绳紧系在王的颈部。而后,赵全喜、苗坤山驾车将王国庆尸体运至龙城镇后郑村幸福渠北侧一机井旁,将尸体抛入机井内。赵全喜、苗坤山劫取长安之星牌面包车及三星牌手机(价值623元)、现金720余元等。作案后,赵全喜、苗坤山潜逃至山西省夏县,销售所抢面包车未果,将车弃于夏县瑶峰镇八一路上。赵全喜将所抢的三星牌手机销售,获赃款15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全喜、苗坤山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全喜、苗坤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杀死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赵全喜、苗坤山积极预谋抢劫,准备作案工具,选择抢劫对象,在抢劫中均使用尼龙绳猛勒二名被害人颈部,共同将二名被害人勒死,并共同劫取财物,抛尸灭迹,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全喜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抢劫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赵全喜、苗坤山实施抢劫犯罪二起,抢劫数额巨大,在抢劫中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据此,对被告人赵全喜、苗坤山判处并核准死刑。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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