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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俊祥故意杀人案

——因民间矛盾引发且有自首情节,但后果和罪行特别严重,依法从严惩处
  发布日期:2013-3-20  查看次数:215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俊祥,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

  2010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杨俊祥在其居住地甘肃省华亭县西华镇什民村三王沟社修整与张双林(男,殁年36岁)家相邻的便道时,与张双林、王会荣(殁年35岁)夫妇发生争执。杨俊祥持镢头在张双林头部击打一下,将张双林打倒在地。王会荣上前阻拦时,杨俊祥又持镢头在王会荣头部击打一下,将王会荣打倒在地,并持镢头在王会荣身上乱打数下。而后,杨俊祥又持镢头闯入张双林家上房,将张双林之父张聚锋(殁年63岁)、儿子张瑞宁(殁年10岁)用镢头打倒在地后逃回家中。王会荣被打伤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张双林、张聚锋、张瑞宁当场死亡。杨俊祥作案后让其弟杨喜林报案,公安人员到场将杨俊祥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俊祥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俊祥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虽系民间矛盾引发,且杨俊祥具有自首情节,但杨俊祥持械连续击打被害人并致四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对被告人杨俊祥判处并核准死刑。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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