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韩越,女,汉族,1991年9月9日出生,无业。
2010年6月中旬某日,被告人钟韩越到上海市新永安路18号-3光彩花边行找被害人陈粉红(钟韩越的姨母)时,在店内办公桌抽屉里发现陈粉红的农业银行借记卡1张,遂起意并窃得该卡。同月22日上午,钟韩越持该卡至上海市南京东路522号上海老凤祥银楼,通过猜配密码刷卡并在签购单上冒充陈粉红签名的方式,购得“千足金回购金条”3根,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128512.5元。而后,钟韩越将金条予以销赃,得款用于归还其所欠他人之货款。同月27日,钟韩越被抓获归案。同月30日,钟韩越在其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韩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进行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韩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钟韩越自愿认罪,并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得到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同时综合考虑被害人与被告人具有亲属关系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情况,可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钟韩越判处并核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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