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他人偷窃家人摩托车,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男子滕辉将自认为的“嫌疑人”抓来实施殴打,更让其联系家人索要赎金。本因是受害人却摇身一变成了加害人,妄图以暴制“暴”不可取,最终触犯刑律的被告人滕辉近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3日晚,被告人滕辉因怀疑受害人黄大地偷走家人滕某某的摩托车,便伙同滕小某、覃某及几名武宣县男子(在逃)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某网吧附近将受害人黄大地抓住,并带至广西武宣县思灵乡一座泥山上的一间房子里进行拘禁、殴打,逼问摩托车下落,后受害人黄大地联系上周某(盗窃摩托车的嫌疑人,另案处理),要求周某找回该车并送至樟木乡某网吧门口。2012年6月24日,周某将摩托车赎回并送到了滕辉等人指定的地点。被盗摩托车找回来后,被告人滕辉等人继续拘禁、殴打受害人黄大地,并逼迫受害人黄大地联系家人索要赎金人民币30000元,但是黄大地家人筹不到钱无法赎人。2012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滕辉等人将受害人黄大地交至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樟木派出所处理。案发后,经鉴定受害人黄大地的伤情属于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滕辉等人于2012年6月25日凌晨以黄大地涉嫌盗窃摩托车为由将黄大地送到派出所后,在派出所在对被害人黄大地进行调查时,只查实被害人黄大地被实施非法拘禁的事实,但是谁实施上述行为,被害人黄大地无法说清楚。同月27日被告人滕某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实施犯罪事实和经过。案发后,被告人滕辉的亲属主动与被害人黄大地的亲属协商,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人民币1500元和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滕辉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根据犯罪事实及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主动的赔偿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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