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市民购买30元宝石之王即开型体育彩票,其中5张本是各中30万元,因其粗心每张均少刮3个0,只领取1500元便离开了兑奖点,得知情况后再去兑奖时被拒,引发诉讼。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体彩中心履行兑奖义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中奖彩票向原告兑奖。法院同时认为该纠纷是因原告刮奖时疏忽大意误判中奖金额而引发,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18300元应由其承担。
2012年6月19日,王某在成都市内一体彩销售点购买30元彩票,中得5个30万元。王某称,因其粗心大意,没有将中奖金额逗号后的覆盖膜刮开,结果误认为只中了5个300元,并在销售点只兑了1500元奖金。
之后,体彩销售管理员发现该兑奖金额有误,并与上述销售点销售员一起,将此彩票交回省体彩中心销售部,体彩中心也出具了收条。
随后,上述销售点的销售员通过向旁人描述中奖人的体貌特征等,经多方打听,并通过他人帮助终于找到原告并告知其中奖的实际金额,后其又当面确认原告就系当时购买该彩票的彩民。
而当原告到省体彩中心兑奖时却又被拒绝。被告称其有兑奖的义务,也并不会因购买人的疏忽而拒付或延迟兑现剩余奖金。不过,鉴于该彩票中奖金额巨大,且彩票也不记名,故应依照相关程序、要求将彩票的所有权人确认后再予以兑奖才更为稳妥。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应是原告是否为中奖彩票的所有人。而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及彩票销售员的确认,并结合不记名有价证券的法律性质等,可以认定原告为中奖彩票的所有人,即中奖者。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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