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受害者家属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1月14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受害者亲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2779.06元,肇事司机李某赔付30859.2元。
2012年8月8日6时许,受害者陈某驾驶自有的二轮摩托车由临武县汾市乡南福村进入S24线时,与被告李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陈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临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者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临武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临武县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由于事故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肇事双方按过错责任承担。保险公司辩称事故系被告李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其辩驳意见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相悖,对此意见不予采纳。受害者陈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存在的过错程度,法院综合认定由李某承担30%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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