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送幼儿回家的校车,中途被幼儿家长叫停,在幼儿自行过马路奔向家长时,不幸遭遇车碰受伤致残。幼儿家长在打完与肇事车辆的官司后,又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身体健康权纠纷案件,调解被告某幼儿园赔偿幼儿张囡(化名)在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案件中未得到赔偿部分的一半。
2011年11月29日下午5时10分,金寨县某幼儿园按常规用校车护送幼儿张囡(5岁)回家。途中,遇张囡的爷爷在公路左边招手停车,并叫张囡下车由其接回家。校车靠公路右边停下后,跟车护送幼儿的老师陈某即打开车门扶着张囡下车,护送张囡至校车右车头处,陈某即回到车上,让张囡自行过马路到其爷爷跟前去。正当张囡过马路时,恰逢一辆八轮运输车从校车左边驶过,司机虽然急刹车避让,但张囡的头部还是碰到运输车的右后轮,右脚也被车轮碾压致挫裂伤。经救治,张囡花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右脚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运输车驾驶员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2年5月12日,张囡及其法定代理人将运输车主、驾驶员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张囡获赔各种损失的70%和精神抚慰金;余下的30%损失,即13458元,由张囡的监护人自负。2012年10月18日,张囡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将金寨县某幼儿园告上法庭,认为被告某幼儿园跟车老师在公路上将无辨识能力的孩子放出车,并让孩子独自过马路去找爷爷,这一疏忽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故被告幼儿园应负赔偿余下30%损失的责任。被告某幼儿园辩称:校车一向将幼儿护送到家,从未出过事。事发原因是张囡的爷爷为接张囡回家而拦车、叫张囡下车,当其正从公路左边来右边接张囡,张囡由公路右边奔向其爷爷时,不幸被运输车碰了。故张囡的爷爷有过错,应负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囡作为五岁幼儿,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一切活动均需成年人监护。按常规,幼儿上学由家长护送到幼儿园;放学时,没有家长到幼儿园接人的,则由幼儿园用校车护送回家,幼儿整个活动均未脱离成年人监护。本案事发原因是原告张囡在遭遇车碰时已脱离了成人监护,而导致张囡脱离成人监护的原因是张囡的爷爷在路左叫停校车并叫张囡下车表示由自己接张囡回家;而校车在路右停下后,幼师陈某护送张囡下车并走到校车右车头时即回到车上,任由张囡与其爷爷在公路上对向行走而致车碰。可见,张囡的爷爷接张囡的地点选择不当与幼儿园护送张囡不到位的直接结合,是导致幼儿张囡脱离成人监护进而遭遇车碰的直接原因,倘若张囡的爷爷在公路右边叫停校车接人,或者校车在公路右边停下后待张囡的爷爷赶到车跟前才开门护送张囡下车并交给其爷爷,或者幼师陈某护送张囡下车后一直护送张囡过公路交给其爷爷手中,那么该起事故就不会发生,最起码不会因为幼儿脱离监护而酿成事故。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张囡的爷爷和被告幼儿园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幼儿园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囡因遭遇车碰余下30%损失中的6500元,原告张囡的法定代理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处理结果令双方满意,某幼儿园当即表示:将以此为鉴!今后要为幼儿提供更加全面到位的监护,争做让家长放心的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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